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0-2574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0〕69号 成文日期: 2020-12-28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0-0002
《杭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8 17:4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省政府也将积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列为今年“精准扶贫”重点课题。2020年 10月30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12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方案,以设区市为单位,加快建立市级统筹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确保2021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落地施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0〕22号)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是参保对象全覆盖。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商业保险机构不得设置年龄、既往病史、健康状况、疾病风险、职业类型等前置投保条件。

二是保障待遇可衔接。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强调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衔接互补作用,将医保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和医保政策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纳入保障范围。原则上免赔额不高于2万元,总体报销比例不低于70%,封顶线不低于100万元,进一步提高对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的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是制度发展可持续。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参保人员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待遇确定机制,科学制定合理的保费和待遇保障水平。允许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利用个人历年账户余额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于纳入特困、低保、低边范围的困难人员和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人员,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整合政策性扶贫类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资助参保。

四是管理运作商业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承保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要求承保机构以市场机制、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筹集的保费除用于必要的运营成本之外,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待遇保障,最大限度惠及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

五是政府积极支持。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优势,在政策制定、产品设计、参保动员、宣传推广、信息支持、保费征收、参保资助、税收优惠、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使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成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姜斅达,联系电话:8721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