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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20-12-02 10:1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2018年10月9日起,公安消防部队全部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2018年11月9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明确改革转制后,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要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保障措施已有明确。 随着消防体制改革序幕拉开,消防救援队伍职能大大拓展,除目前已经承担的防灭火、抢险救援等任务外,安全生产、核生化等事故的处置以及其他救灾救助也一并纳入了应急救援主责主业,从处置“单一灾种”转向“全灾种”“大应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当前,正值转制过渡期,消防救援“军转民”后各项政策措施尚待完善,再加上消防职业的高危险性、工作时间的全天候性、执勤执法任务的繁重性等职业特点以及异地工作、家属两地分居、住房保障困难、子女教育不能兼顾、待遇吸引力不够等因素,指战员留队工作的意愿有所动摇。 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和我省温州、绍兴、湖州、衢州、舟山等市已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一些省市的相关意见也已递交政府研究。国务院安委办下发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也将“是否出台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保障机制意见”作为评分标准。2019年3月8日,应急管理部和教育部联合发文,出台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政策;5月13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出台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政策;8月14日,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人员的其他优待政策。12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3个厅局联合下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各项保障措施落地。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中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具有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应急救援队伍奉献很多、牺牲很大,各方面要关心支持这支队伍,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2020年1月19日,袁家军书记在全省安全生产暨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各地要统筹落实好消防职业保障、生活待遇、社会优待、荣誉保障。这支队伍是随时都要出征的,我们要真心爱护和保障。”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特制定《杭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方案、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及省应急管理厅、教育厅转发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拥军优属传统,主要包括“职业荣誉保障、社会优待保障、入职和退出优待保障、生活待遇保障、财政预算保障、组织和人才保障、法律责任”七部分,“职业荣誉保障”明确了表彰奖励、伤亡抚恤等制度;“社会优待保障”明确了落户办理、子女就学、交通出行、医疗保障、保险保障和救助基金等方面的优待政策;“入职和退出优待保障”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入职的待遇、退出后的补助和工作安排的政策保障;“生活待遇保障”明确了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以及各类补助和住房保障:“财政预算保障”明确了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给予公用经费补助;“组织和人才保障”明确建立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和市级消防救援专家库;“法律责任”规定了负有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义务的单位不履行职责将受到处罚的各种情形。该办法明确了相关政策的执行部门和办理渠道,确保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能够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优抚政策。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杭州全市。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消防救援支队 解读人:黄翔 联系电话:87713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