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解读
时间: 2020- 12- 01 09: 5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如何界定政府、市场和家庭在居家养老中的职责与定位?

答:《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应进一步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并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和社会主体优势。其中,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统筹和保障机制,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将55%以上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居家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各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切实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老年人服务需求,做好政策解释和解读,通过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维护和管理,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月探访率达到100%。

二、新建及已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标准是什么?

答: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安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标准配建。除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外,街道(乡镇)还应另外集中配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6000—8000户配建1处,单处建筑规模一般应达到2000—3000平方米,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建1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各地要结合农村实际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在每个行政村或者相邻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1处,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进一步落实用地指标,确保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地可用。

三、已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在什么时候配置到位?

答: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制定已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计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2022年10月1日前配置到位,并达到使用功能要求。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将闲置国有或者集体房产优先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用途调整,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四、高龄及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分别能享受到多少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答:我市将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至89周岁老年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提供每月3小时、6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分别提供每月38小时、52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五、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一站式”为老服务?

答:加快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分层分类建设,其中,街道(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服务,发挥辐射功效;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上门服务或个性化服务;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深化认知症照护,建立养老顾问制度,到2022年,每个区、县(市)至少建成2个认知症友好社区,养老顾问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同时,实施老年人数字赋能计划,加快智慧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集成应用与研发推广。

六、互助式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补充,如何加大支持力度?

答:我市将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鼓励低龄老人为高龄及失能失智老人服务,支持社区服务机构、基层老年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互助养老活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同时,加大培养专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和社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促进为老志愿公益服务组织蓬勃发展、服务队伍不断壮大。

七、在推动医康养深度融合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1)完善家庭病床相关政策,鼓励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人员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的签约老年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可在养老机构内按医保规定接受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2)鼓励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准入条件的,可在业务范围内增加巡诊,为居家或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开展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加快建立康养联合体。加快建立形成以健康养老为核心、适度医疗为支撑的康养联合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护理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4)鼓励医护人员多点执业。支持医护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政策待遇。

八、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能享受什么样的补助?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具有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户籍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上述主城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不满1个月按天折算;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托养服务(30天以内)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补助,每月不超过600元(本补助与政府购买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不同时享受),其他地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

九、如何进一步加强养老人才队伍保障力度?

答:到2022年,每个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至少配置1名社会工作者。同时持续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完善养老服务褒扬机制,落实好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户、入职奖补、持证奖励等各类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制度,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

十、如何创新和丰富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推动养老产业发展?

答:(1)引入优质资源提供专业化服务,定期公布全市现行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居家养老服务投资指南,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精准服务。

(2)积极利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3)推进居家养老领域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推动关键共性技术、重点产品的联合攻关。

十一、如何健全监管机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答:我市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养老服务失信惩戒、备案管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机制,建好用好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快建立与养老服务相匹配的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清单式执法。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二、如何进一步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

答:全市制定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每2年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实施相应奖惩措施;定期针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风险摸排评估。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