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
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0- 12- 01 16: 3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农〔2020〕60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2日           


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为强化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对象与内容

(一)挂钩对象:区县(市)、乡镇行政机构,行政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挂钩内容:在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资金申报、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工作中,挂钩对象申报市级及以上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条件。

(三)挂钩指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追溯、监测合格率、信用评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标准化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挂钩条件

(一)区县(市)、乡镇行政机构和行政村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内未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必须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90%;

(3)区域内上年度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8%;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当年发生III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上年度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80%。

(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重要条件。

(1)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

(2)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3)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4)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档以上;

(5)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6)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检中发现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

(3)连续二年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4)一年内曾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

(5)二年以上没有被县级及以上抽检的。

三、挂钩程序

1.明确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查和监督检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具体实施。

2.主体承诺。挂钩对象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在项目申报材料中主动说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况,并承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

3.公布信息。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市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生产主体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与扶持政策挂钩的本区域内相关信息,并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分级审核。坚持“谁立项、谁负责,谁组织、谁落实”原则,由县级立项或组织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由市级及以上立项或组织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时,须先经县级农业农村局初审,再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5.检查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对挂钩对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实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具体实施部门组织整改,并将落实挂钩政策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工作。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并切实执行到位。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