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20-2569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工发〔2020〕379号 成文日期: 2020-11-26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0-0010
《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保护区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征集情况
时间:2020-11-27 16:3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20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在杭州建设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0/8/31/art_1692623_55866239.html) 。

序号

提出建议单位

提出的具体建议

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1

市公安局

第十一条建议改为: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设期保护区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采纳

修改管理办法为:“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设期保护区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2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删除第七条。理由:该条款规定内容,我局无履职依据。

不采纳

根据相关职责、办法规定,不予采纳。

3

市城管局

第五条第(一)项建议整条删除。

不采纳

根据相关职责、办法规定,不予采纳。

4

市城管局

第五条第(三)项“做好建设期保护区内作业活动等情况的数字城管采集等工作”建议修改为“做好建设期保护区内城市管理问题的采集交办等工作”。

采纳

修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5

市城管局

第五条第(四)项,建议删除“对屡次违法、拒不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单位(个人)采取相应惩处措施”。

不采纳

根据相关职责、办法规定,不予采纳。

6

市地铁集团

文件中“建设单位”建议统一修改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

采纳

修改管理办法中“建设单位”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

7

市地铁集团

第七条(二)和第八条(二)款中出现的“运营单位”建议修改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

采纳

修改管理办法中相应内容。

8

市地铁集团

第十四条(二)款“安全动态监测及评估等工作”建议修改为“安全动态监测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采纳

修改管理办法中相应内容。

9

市地铁集团

第十四条(四)款“组织开展”建议修改为“参与”。

不采纳

根据相关职责、办法规定,不予采纳。

10

市地铁集团

第十四条(五)款建议取消“设置和维护建设期保护区标志”。

不采纳

根据相关职责、办法规定,不予采纳。

11

市地铁集团

第十五条“审核意见报作业活动相应管理部门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议此项工作由作业单位(个人)负责。

不采纳

根据相关职责、办法规定,不予采纳。

12

市地铁集团

第十八条“风险较高的作业活动,作业单位(个人)应委托第三方编制安全评估报告,并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审核”

解释说明

征求意见稿中表述正确。

13

市地铁集团

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不采纳

根据相关职责、办法规定,不予采纳。

1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六条(一)项职责应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部分采纳

修改第六条(一)项为:“对建设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治理等作业活动,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15

法规处

(金道律师事务所)

“二、工作职责”中“7.市园文局”建议修改为“7.市园林文物局”

采纳

修改管理办法中相应内容。

16

法规处

(金道律师事务所)

“二、工作职责”中“8.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设期保护区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增加“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堵塞应急处置方案。”

采纳

在管理办法中增加相应内容。

17

法规处

(金道律师事务所)

“三、工作措施”中“1.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与《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描述不符,建议删除。

采纳

删除管理办法“三、工作措施”中第一款。

18

法规处

(金道律师事务所)

“三、工作措施”中“6.在建设期保护区内作业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建议增加“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为开展动态监测的前提。

采纳

修改管理办法中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