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预拨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0-11-12 16:51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建〔2020〕32号


相关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5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9〕147号)、《关于预拨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杭财建〔2020〕29号)等精神,结合已预拨各区、县(市)资金及项目审核情况,现调整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预拨资金,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相关区、县(市)收入相应增减“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支出预算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区、县(市)收到资金后,根据工作安排及进度拨付资金。

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20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预拨资金调整表.docx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