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县、市)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时间: 2019- 09- 29 15: 3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人防〔2019〕112号

各区、县(市)人防办,钱塘新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11号)文件精神,我办决定进一步规范市、区(县、市)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权限,进一步调整下放部分市级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权,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做到“哪一层级立项、项目后续报批手续就在哪一层级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清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权限

(一)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作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统筹做好全市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项目的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事项:

1.杭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

2.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项目。

3.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项目。

4.杭州市级立项的其他项目和省级(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二)各区、县(市),钱塘新区人防办作为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市)人防办),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人防办权限以外的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权限划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人防办采用直接下放的方式落实新下放事项审批和管理层级一体化。各区(县、市)人防办均以本单位名义开展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对外文书均使用本单位印章。原市人防办审批用章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还市人防办。

(五)本通知所称的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事项包括:

1.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报废许可。

2.大型单建人防工程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

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

5.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

6.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办理。

7.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8.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人防工程其他审批和管理事项。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审批事项的批后监管,确保权限进一步规范后,审批和管理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服务更好。

(一)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市)人防工程审批机构须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的信息报表报送市人防办工程处,为统计分析、动态管理和阶段考核提供基础信息。

(二)疑难报告制度。对于人防行政审批中遇到与现有结建政策和技术规范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人防办,由市人防办研究决定后再行办理。

(三)例会交流制度。市人防办将定期组织各区、县(市)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机构召开例会,交流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讨论解决方案。

(四)业务培训制度。市人防办每年组织各区、县(市)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五)督查通报制度。市人防办将依照人防工程审批、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模式,对全市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并责令其及时改正。

(六)督办约谈制度。市人防办发现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机构存在违规现象的,约谈该部门负责人,督促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服务。按照杭政办函〔2018〕111号文件精神,市人防办有关职能处室要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业务培训,做好对接落实,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级权力运行规范有序,采取自检自查、案卷评查、核查案卷、日常效能督查、征求行政相对人的评价等方式做好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二)提高办事效率。各区、县(市)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定岗定责定人,着力提高为民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提速的相关要求,充分应运互联网信息化的管理手段,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人防系统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三)强化属地监管。各区、县(市)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本辖区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切实担负起属地化管理职责。

(四)实现平稳过渡。各区、县(市)确保人防工程审批和质量监督的机构、人员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到位,提前做好对外告知,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及时对接存在问题,确保新下放的审批和管理事项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