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09- 29 15: 0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农〔2019〕33号

各有关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9日               

 

杭州市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

 

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增强山区现代农业发展动能,根据《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农〔2019〕8号)、《杭州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导意见》(杭农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申报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镇域农业产业发展思路清晰,农业设施用地等生产要素保障有力,带动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路径明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晰、措施可行,实施方案内容具体、各年度建设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二)确定3个以内具有一定特色和基础,符合绿色生态高效要求的农业主导产业,预期3年内总产值可达到1亿元或占乡镇农业总产值比重达75%以上。

(三)每个主导产业确定2个以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订单收购、保底分红、二次返利、股份合作、吸纳就业、村企对接等形式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项目建成后,主导产业覆盖涉农土地总面积60%以上、覆盖从事农业生产农户60%以上。

(四)围绕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开发利用村级集体资产,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以支持。

1.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不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2.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不符合绿色发展和生态管理的要求。

3.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4.乡、村举债搞建设,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5.项目资金用于乡镇、村债务偿还的。

第四条申报流程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整乡镇推进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二)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对《整乡镇推进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

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确定政策、

项目整合方案。

(三)经区、县(市)政府同意后,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以联合文件形式正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四)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并确定。

第五条 项目管理

(一)签订协议。创建对象确定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与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及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签订项目建设协议。

(二)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按项目实施方案落实经营主体和各年度建设内容,确保项目如期完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要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确保相关政策和项目整合到位。

(三)项目变更。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建设内容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向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报批,允许变更的比例由各地制定。报批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检查验收。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应会同当地财政局等部门,分年度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项目全部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评估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绩效评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创建工作的绩效评估,对实施项目进度迟缓、绩效不明显、创建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开展督导直至取消创建资格,停止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拨付。创建期间,市级按照每年每乡镇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在当地资金落实后予以拨付,连续扶持3年。第一年扶持资金在正式立项后全额下达,第二年扶持资金在上年度评估合格后全额下达,第三年扶持资金在上年度评估合格和总体绩效评价完成后分两次下达。

(二)资金使用。市补资金定向用于方案明确的项目建设。

(三)资金监管。市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挤占、挪用、截留或无故滞留,不准巧立名目改变用途,不准统筹用于其他项目,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发挥应有效益。

(四)项目整合的其他资金的管理,依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方案自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方案由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