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9- 09- 29 14: 3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建市发〔2019〕2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发展,现将《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29日     

 

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科技技术创新,提升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具备示范引领、便于推广运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和管理等。

第四条  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和管理坚持“自主申请、集中评定、动态管理、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统一组织、认定和管理工作。事务性工作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站具体承担。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优先享受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相关支持政策,予以重点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认定。

第二章  示范申请

第七条  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分为工程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和农房试点示范项目等4个类别。单位在申请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1个类别申请。

第八条  工程示范项目包括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示范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现场已开始进行预制构件装配施工。

(二)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或其他结构体系,符合现行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三)项目具有一定规模。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木结构项目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合同造价不小于500万元。

(四)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求,以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为重点,应用装配式建筑创新技术,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便于推广运用。

(五)建设期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第九条  技术创新示范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多个独立法人联合申请。技术创新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之后,通过验收(评估)的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取得装配式建筑相关专利或知识产权的项目,或颁布实施的国家、浙江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已在本市实际工程中运用或实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便于推广运用。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请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杭州市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登记证》,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已建成和投产。基地占地面积不小于70亩,装饰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

(二)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运用发展方向,拥有较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BIM应用水平等。

(三)具有关键技术与成果,符合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技术成熟可靠,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便于推广运用。

(四)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过2个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或承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部件生产类基地的产品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或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全装修项目中应用。

(五)近3年内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农房试点示范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农房试点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农村建房审批手续。

(二)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或其他结构体系,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或当年度承建农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适合农村装配式建筑需求,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便于推广运用。

(三)建设期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单位向属地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通过初审的,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评审的专家从浙江省或杭州市装配式建筑相关领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一般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组选出一名专家担任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二)企业或项目的硬件设施等基础条件。

(三)创建示范的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

(四)技术体系先进性、成熟可靠性,产品生产应用情况。

(五)人才、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实际应用业绩,示范引领和推广运用成效。

第十八条  经评审通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在杭州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应按照申请时提交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全面总结示范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撰写实施情况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属地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行业内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头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成果等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核查报告及评估相关材料报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并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项目认定的。

(二)未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实施,执行期为2019年至2021年3年。

附件××年度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