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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 ||||||||||||||||
时间:2019-08-09 11:0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用地要素保障,推进“三化融合”,助力杭州打造数字经济第一城。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二、政策依据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的通知》 3、《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鼓励城市工业高质量发展 1、统筹总量,编制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将300平方公里规划工业用地统筹落实到各区、县(市),并明确具体地块。 2、提高质量,鼓励保留城市工业,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后,建设高标准的小微企业园,也可按规划重新开发建设招引“高好大”工业项目。 3、稳定存量,对调整退出的工业园区和零星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实行“改一补一”,在本行政区域集聚发展的工业平台范围内予以补足,确实无法补足的,原则上按“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的规定,实行异地代补。 4、确保增量,全市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占年度土地出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二)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 1、坚持创新型产业用地统一进笼子,一律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2、坚持传导政策红利,创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物用于出租的,承租企业必须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时期同区域商务办公用房租金的50%。 3、坚持落实履约诚信,按不低于总地价的30%约定履约保证金,但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可通过免息借款等形式支持受让单位项目开发建设。 4、坚持规范产权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达标验收通过后,因子公司或控股公司IPO上市等确需产权分割的,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方可办理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手续,但总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以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三)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1、对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并由属地政府加强履约监管。 2、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存量工业用地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性质可保留为创新型产业用地,但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3、严控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规划工业用地确需调整为其他用途的,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报市经信局审查同意。 四、适用时间及范围 本《意见》自2019年8月9日开始施行,适用于杭州市全市范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联系电话:852547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