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8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19〕291号 成文日期: 2019-08-29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17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08-29 13:33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省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推进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科技技术创新,提升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产业工人队伍,积极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发展,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就《认定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认定办法》制定的背景

1、国家、省政府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层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等政策文件,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同时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规范化建设,保障装配式建筑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继印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等办法。

2、杭州市坚持示范带动与产业助推相结合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市出台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中明确将“坚持示范带动与产业助推相结合”作为工作原则。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国家和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建设,已被认定为全国首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浙江省首批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培育首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5家,首批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1家、示范企业16家、示范项目9个,对推动装配式建筑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3、促进示范应用,提升装配式建筑质量品质。近两年我市装配式建筑规模迅速扩大,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数量呈现跨越式增长,仅2018年已实现新开工1600万平方米以上。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装配式建筑仍处于较低水平,参建各方只求满足原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下限,技术水平提升缓慢,突出问题难以解决。在此情况下开展市级示范认定工作,旨在调动行业企业高质量实施建筑工业化的积极性,不断加大示范作用,促进装配式建筑质量、品质提升,绿色、环保水平提高,努力为社会创造优质的建筑产品。

4、基本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体系。通过出台实施我市《认定办法》,能够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报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程序,为推荐申请国家、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认定做好储备,为给予示范项目相关政策支持提供重要依据,真正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体系。

二、《认定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12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号)。

(二)主要参考

1、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0号);

2、《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18〕271号);

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8〕177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等文件精神,市建委主要根据住建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等办法,在研究上海、重庆、深圳等地相关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认定办法》,7月起征求了委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市直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累计收到意见建议43条,其中采纳 20条、未采纳23 条。8月2日在“杭州建设网”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建议,至截止日期没有收到意见建议。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计25条,分为总则、示范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示范申请

明确了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分为工程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和农房试点示范项目等四个类别。相较与《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我市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新设了技术创新示范项目和农房试点示范项目等两个类型示范项目,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攻关和提升建筑科技水平,积极参与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在工程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相关指标的要求上,我市结合实际发展水平,参照对比浙江省有关指标,酌情予以优化,如示范项目基本条件中明确提出了单体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要求,示范基地基本条件中基地占地面积减为“不小于70亩”,装饰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减为“不少于30亩”。此外,对所有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项目除外)均明确了在一定期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要求。

(二)评审认定

规范了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评审认定的流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按要求提出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告。

(三)监督管理

规定了已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经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应按照申请时提交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全面总结示范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撰写报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报告。示范项目要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行业内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头作用。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协调推进、定期核查、按时报告等工作。

(四)其他内容

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和管理的适用范围,“自主申请、集中评定、动态管理、重点扶持”的工作原则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了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撤销资格的情形。

五、解读机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朱文杰

政策咨询电话:8885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