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778/2019-2195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专利行政执法依据:(三)专利纠纷调解
时间:2019-07-17 11:4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正)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