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19-235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15 16:1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杭建村改〔2019〕77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建保发〔2018〕22号)精神,特转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请各单位参照要求做好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1、做好年度开工项目系统填报工作。根据往年工作要求,绩效评价涉及项目相关附件需从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平台读取,各单位需及时上传项目开工相关资料,确保年底绩效考核工作时资料齐全。
2、严格项目管理。各填报单位需对年度新开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项目性质符合棚改范围界定、项目数据口径准确无误、项目相关资料填报齐全。
3、认真编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是各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赋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需逐条对照《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相关内容,编写绩效评价报告。确保报告内容齐全,数据准确。
附件:财综[2017]6号-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pdf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