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委等单位《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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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00〕13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女联合会制订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9日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近年来,我市家庭暴力案件呈增多趋势,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很大危害。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特作以下规定: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二、各级组织应当在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护)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家庭成员对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要热情接待,认真调查,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根据家庭暴力违法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轻微违法行为人,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或者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影响大、后果较严重,但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应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由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家庭暴力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不能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更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而该逮捕的不逮捕、该起诉的不起诉。

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因家庭暴力起诉的案件或者受害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提起的自诉案件,应依法及时审理。对因家庭暴力原因起诉的离婚案件,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应依法判决或调解离婚,并在财产分割中适当考虑被伤害者的利益。对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施暴者,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司法、民政、居委会、村委会及调解委员会等各级基层行政组织,要把防范和调处家庭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旦发现婚姻家庭矛盾或者暴力行为苗头要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力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者,要给予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公民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者被强制或禁闭无法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对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依法追究施暴者的相关责任。

九、妇联等群众团体应认真接待因家庭暴力前来投诉的群众,积极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杭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杭  州  市  司  法 局      

杭州市妇女联合会      

200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