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3: 3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200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市属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减轻高校日益沉重的后勤服务负担,使高校能集中力量搞好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若干规定》(浙政发〔1999〕291号)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主要任务是将现有高校后勤服务范围内的食堂、住宿、通信、水电、修建、医疗及其他后勤服务等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剥离出来,实行企业化经营,社会化运作。同时,依靠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及资金新建、改造后勤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后勤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是:到2000年底之前,市属高校现有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产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并进一步改革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新建学生宿舍及后勤服务设施,均应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模式进行,其资金投入应坚持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的方针。市政府将区别情况,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到2002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广泛参与、学生能够承受、学校有效监督的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三、根据市属高校的实际情况,对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进行分别规划。进入省高教科研城的市属高校,其后勤服务纳入该高教科研城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范畴,进行统一规划与建设。其他市属高校,可以校为单位建立后勤服务实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独立兴办或参与兴办后勤服务实体,条件具备时,可以成立高校后勤服务集团。在经营方式上,可采取连锁经营、直达供货、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学校现有后勤服务的资产和人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改组改制组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后勤服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办理产权划转手续和工商登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

五、改制后的学校后勤服务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效益工资制,并按规定办理职工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学校原有后勤服务人员,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后勤服务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保留档案工资,也可自主重新择业。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的原有后勤服务人员,可申请提前退休。经批准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从批准之月起,增加一级职务工资,已离退休的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由原所在学校管理。

六、高校后勤服务收费由原来的行政性收费转为按经营服务收费,并实行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制度。学生住宿费要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适当拉开收费档次,在省、市物价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内,由后勤服务实体与学校协商确定住宿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可进一步放宽价格浮动幅度。学校要继续完善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俭学制度,银行要积极发放贷学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必要的后勤服务,顺利完成学业。后勤服务企业也要积极吸纳学生勤工助学。

七、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抓好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生活后勤设施建设和服务。要通过在学校土地上建学生宿舍、在校外建学生公寓、租用和改造适用空房等途径,切实解决高校学生的住宿困难,改善住宿条件。后勤服务实体和其它社会企业利用学校土地的,与学校以合同形式约定经营年限,并依法办理建设及用地手续。学校的土地和后勤服务设施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后勤服务企业并享受股权收益。在校外征用土地兴建学生公寓及食堂等配套设施,所征用的土地可实行行政划拨,或低于同类商品房用地价格协议出让,并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市有关部门将每年组织检查,对征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的,将追缴有关规费。对学生宿舍和食堂等生活后勤服务设施,要实行社会化的新机制经营,加强管理,做到优质服务,学生满意。

八、市属高校需新建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由省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高校后勤服务实体销售货物,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条件,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经营符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2000〕34号)规定的项目并符合免税条件的,根据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杭地税政〔2000〕字135号)要求,报经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金融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九、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和“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方向,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将其纳入我市综合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之中。市政府成立由叶德范同志任组长、项勤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教育、土管、城建、规划、计划、财政、税务、物价、人事、劳动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市教委要加强对高校后勤改革的指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十、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过程中,学校可以设立由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和师生代表组成的评估监督机构,对后勤服务的价格、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师生权益,促使后勤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学校和师生可以自主选择满意的后勤服务企业为自己服务。

学校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当前要尽快制定好本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后勤设施建设规划,同时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产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的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