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3: 3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200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现就本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激励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按照“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要求,采取体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运行机制转变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应用型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实行分类改革。至2000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任务。

二、改革方向

(一)应用型科研院所转为公司制企业,或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应用型科研院所要以产权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法改组为公司制企业。规模较小的科研院所可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个人独资,也可租赁、出售给个人经营。原为体制改革试点的科研院所,要在两年内完成整体改制任务,在整体改制时,仍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政策。

应用型科研院所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后,都要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努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也要加快进入市场步伐,目前采取分类改革方式。

有面向市场能力、市场收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按应用型科研院所的要求进行改制。

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确认后,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其他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都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0号)要求,进行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由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方向转变;条件成熟时,也要转为企业。这类科研院所要对下属所室(部门)进行优化定位:有条件面向市场的,要坚决推向市场,转为企业,并与科研院所分离;不具备面向市场条件的,要按照“优化结构、转变机制、减员增效”的要求,从严重新核定岗位。

三、配套政策

(一)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科研院所与其它企事业单位重组为企业的,转为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院所下属部门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同),可继续保留科研院所名称,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从改制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年底,按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科研院所在改制时,要吸引法人和自然人,特别是科技骨干入股,改组为多元投资的公司制企业。科研院所国有股份和职工个人股份占总股本50%以上的,以及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绝对控股的科技型企业,经市科委审核、市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参股的企业,按参股比例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二)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的,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和改制中其它问题处理等,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农业科研院所还可参照市属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口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中:

1、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的,原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原用地性质以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先按评估确认价的2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由市财政按规定提取社会保障资金后,核返70%给科研院所;除国家规定外,也可仍保留原行政划拨用地方式,但保留划拨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农业科研院所可采取土地租赁方式,租赁费由市土管部门给予优惠。

各类科研院所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其中经营性用地由市土管局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的收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按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级差地租计提社会保障资金后,70%核返给科研院所。

市财政核返的经费,其资产属性为国有资产,专项无偿用于科研开发、科研生产条件的改善,以及下岗职工的安置。

2、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允许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和职工工龄置换额。

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数(扣除按本通知可提前退体的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并按规定使用。

职工工龄置换额,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数(扣除按本通知可提前退休的人数)为基数,以人均1.5万元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并按不低于1∶1的比例入(配)股。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正常退休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不进行工龄置换;个人要求置换工龄,不再享受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3、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2005年年底前,国有股收益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院所国有资产出售所得,上缴市财政,纳入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

4、科研院所改制时,职工置换全部国有资产确有困难的,可采用部分置换、部分租赁(主要是房屋等不动产)的形式,租赁费上交市国资局。对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国资局批准可适当减免。

5、科研院所改制时,历年积累中属应付工资、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结余,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审核批准,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以自然人或职工持股会等形式入股。

6、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8〕17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支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持大股。经营者可参照本市有关规定试行年薪制和期权激励。

(三)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至200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含工资构成的津贴),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四)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个人帐户,此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含按本通知规定可提前退休的人员,下同),以及2005年12月31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实支付。所需资金,有科学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由市财政解决,并由单位按规定上交给市社险办;无科学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在资产处置时提留解决,如有不足,由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实补足。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转为企业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企业自行决定。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有科学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由市财政解决;无科学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按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等文件规定解决。

非企业性的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其职工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在2005年年底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有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五)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净资产提留顺序:

(1)已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

(2)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2005年12月31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按原事业单位标准计发的养老保险金高于企业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及按本通知规定可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年龄退休期间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

(4)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

(5)职工工龄置换额;

(6)其他费用。

上述(1)、(2)两项仅限于无科学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科研院所;提留资产除(1)、(2)、(3)、(4)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科研院所净资产到零为限。

(六)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不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控制,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实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只评不聘。

(七)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后,政府继续增加财政科技投入,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

进一步改革科学事业费的拨款和使用办法,变养人为办事,鼓励科研院所通过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来争取政府投入的支持。从2001年起,未减拨科学事业费的科研院所,要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减拨科学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科研院所,2005年年底前继续保留原事业费渠道。各类科研院所减拨下来的科学事业费,作为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主要用于补助市属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和设备更新等。

(八)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可继续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申请外贸进出口自营权。

四、组织实施

(一)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市科委、体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国资局、人事局(编办)、工商局、劳动局、土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对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解决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二)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审核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方案,帮助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体制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关心支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后的建设和发展。

(三)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实施,同时报市科委、市体改委、市人事局(编办)、市财政局备案。其他科研院所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报市体改委、市人事局(编办)、市财政局备案。

(四)各科研院所要紧紧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做好过细工作,立足改革,着眼发展,确保稳定,如期完成体制改革任务。

(五)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县(市)属科研所的改革,作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年底前基本完成所属科研所体制改革任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