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调整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3: 2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调整、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手续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调整、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手续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四日)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凡从事技术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在名称中冠以“科技开发”、“科技”等字样,并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免予提交供电、供水证明和预约用地证明。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分得的利润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市的,注册登记时免交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待提交验资报告时再予补交。

4、允许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自然人还须提交职业状况证明。

5、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暂时无法提交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的,也可凭留学学历证书和市级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按外商投资企业予以登记注册。

6、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调整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调整其经营范围。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延期出资的,经审批机构批准,应予允许,但最后一期的出资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简化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登记程序。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原则上按变更登记程序及开业手续提交资料予以办理。

9、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营业执照副本的有效期可予延长,期限从现行规定的一年调整为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

10、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并设有分支机构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不再提交公司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11、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出齐,但能按期缴付出资且无欠缴情况的,允许其设立办事机构;对出资已达注册资本40%以上且已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但须经审批部门批准。

12、凡上一年度年检为A级的外地外商投资企业来杭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注册时可免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公司的财务报表。

13、取消对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注册证有效期限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的有效期限可与本企业的经营期限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