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3: 2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2000〕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委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日)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意见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四、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含新建、扩建、改建)所有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余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工程、工业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于审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一,工业厂房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二。

五、凡属于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审查机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设计预算各一份;

(四)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五)工程设计合同;

(六)与本工程施工图密切相关的其它资料(新科技、新工艺鉴定文件)。

建设单位(业主)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是政策性审查和安全性技术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

3、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是否执行注册执业制度;

4、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程序;

5、各专业设计是否配套齐全;

6、是否按规定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符合国家和省收费标准,合同是否经审查备案;

7、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及质量要求。

(二)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提供的技术参数是否完整、准确;

2、地基与基础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3、建筑上部结构选型与选材是否合理、可行;

4、在抗震设防区建筑抗震设计设防标准和技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5、结构计算假定、计算模型、简图尺寸、参数选择或采用电算程序和荷载取值是否正确:

6、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构造设置以及结构节点、连接等设计是否合理、正确;

7、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和标准;

8、给排水、电气、燃气、供热等等公共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9、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干个符合本意见第8条规定的审查机构(单位),报省建设厅审批,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的,方能承担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

八、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机构(单位)和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审查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审查机构(单位)必须是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审查机构(单位)单位内至少应有一级注册建筑师6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0人,其它专业(含给排水、电气、暖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0人;

3、审查人员应是长期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实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

4、结构审查人员应具有在建筑设计单位从事结构设计连续10年以上的设计资历、且为结构专业负责完成5项二级以上工程的设计者;

5、审查人员应有独立工作能力,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审查所有住宅建筑及其余二级建筑工程、工业厂房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同第八条第(一)款1、3、4、5项条件;

2、审查机构(单位)内至少应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6人,其它专业(含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8人。

九、批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单位),应将专业审查人员的名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十、审查机构(单位)自收到受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视工程项目的等级、复杂程度确定审查周期,作出审查结构意见。审查周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对特级和一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单位)应在设计文件封面、建筑总平面、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及地基基础、结构主要平面及结构设计总说明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业主)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对涉及安全问题或明显不合理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单位)必须和设计单位充分交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设计后再送复查,作出审查结论意见,若合格则在上述有关图纸上签名并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

经审查(或复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单位)通知建设单位(业主),责令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或审查结论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

十一、审查机构(单位)及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和作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审查结论意见负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原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质量责任。

十二、建设单位(业主)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单位)作出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者设计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十三、审查机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由本单位进行审查。该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

十四、经审查为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如建设单位(业主)另行委托设计时,承担审查的机构(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十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综合部门要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批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严格把关。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未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得委托施工监理。擅自开工的,经查实,即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审查合格,并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综合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送审。

十七、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凡属应审查而未审查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对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审查,合格的予以验收,对不合格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十八、审查机构(单位)应在每季末将季内审查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部门和市规划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情况应定期公布,并将审查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主要内容。设计单位在年度内若有不合格项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设〔1996〕504号)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建设〔1999〕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审查机构(单位)和审查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严禁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贪污受贿,违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制定。

二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审查经费由建设单位(业主)直接支付给审查机构(单位)。审查为不合格的项目,其审查经费由建设单位(业主)从该项目的设计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