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制企业经营者出资分期到位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7: 2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鼓励经营者投资入大股,促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发展更加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参与改制的积极性,切实推进我市企业改革,根据《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制企业经营者出资分期到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改制时享受出资分期到位的经营者,指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经营者个人最低出资额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享受出资分期到位的政策:

1、达到或超过平均净资产利润率的企业,经营者个人出资需在100万元(含)以上;

2、有盈利但达不到平均净资产利润率的企业,经营者个人出资需在70万元(含)以上;

3、改制前亏损的企业,经营者个人出资需在30万元(含)以上。

〔本文所指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企业改制前三年全市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

三、改制企业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者个人一次性出资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原则上不低于应出资额的70%;少数亏损企业,经营者个人首期出资不低于应出资额的50%,剩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实缴到位。

四、经营者个人出资需分期到位的,应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分期认缴的书面承诺。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出具其他股东同意分期认缴的材料。

五、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六、经营者个人总出资未到位前,必须用所分的红利和现金抵缴缺额部分的出资。

七、本意见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