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
破产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6: 1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1999〕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用3年左右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走出困境的精神,加快优化资本结构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包括依法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下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加强对企业破产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企业破产的前期工作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破产和终止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企业主管局、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导企业按法律规定准备企业亏损情况说明及有关报表、清册的同时,须帮助企业认真做好宣告破产前的有关工作:

1、制订企业破产的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册、破产的原因、资产变现及收购单位落实情况、职工安置及安置费用测算等。破产后需要重组和改制的,还应制订好重组和改制方案。

2、关于为破产企业担保责任、还贷期限等问题,由担保企业为主,与企业主要债权银行分别进行充分协商。

3、批准企业依法破产申请或宣告终止申请前,要认真听取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宣讲职工安置等有关政策。

4、市属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或宣告终止,须经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送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协调小组在审定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妥善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在实施企业破产前,必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1、1983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进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无论劳动合同期满与否,均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1983年前(含1983年)进入企业的职工,自企业宣告破产起,原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破产企业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及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暂未就业的职工,由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接管,但不属下岗职工性质,其经费按确定的安置费标准拨付给中心,由中心按下岗职工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职工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时签订《职工委托管理协议书》,领取基本生活费;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协议的,中心可停发生活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为职工个人应提取的安置费金额减去本人已领取的生活费及中心代职工上缴的各项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由主管局、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在系统内企业或破产重组企业中就业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3、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未到位前,由主管局、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编制及所需经费由主管局、公司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和大病保险经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核拨,其他费用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划拨给管理部门。同时,允许其他企业接收并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有关社会保险机构要及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划转手续。

三、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1、企业宣告破产时,其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无偿收回。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对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参考其净值或评估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用于偿债。

2、企业宣告破产时,其出让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提前收回,并根据出让合同和破产企业已使用该土地的年限及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金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用于偿债。

3、破产企业持有合法房屋权证的房地产,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经政府审批同意,房地产可作整体拍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土地评估价计入拍卖价,拍卖转让所得首先缴纳土地出让金。

4、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作抵押的,属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宣告破产时由政府收回后出让,出让所得中按土地管理部门原批准抵押额度偿还抵押债务,超过抵押额度部分由政府收回。属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视作无效,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市属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出让由市政府批准,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实施。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后,全部由政府安排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6、市属在县(市)境内国有企业如实施破产,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上述意见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理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全额用于接收、安置该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本通知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意见和职工安置的原则,各区、县(市)及市属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