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4: 4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发〔2001〕1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相应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就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01〕107号)和《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见附件1、附件2),自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之日起,即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今后国家或省、市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国法函〔2000〕145号文件所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三、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之前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仍由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权划分问题,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