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9- 07- 12 13: 5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

二、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民政局是本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三、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归口登记、分级管理原则,举办者向当地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

(二)由民政局批准设立,同时向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局)备案。

四、民政局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法人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个体、合伙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业务的范围;

(三)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七)有必要的场所;

(八)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及其它有关手续。

七、本意见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登记证书的,应于2001年7月底前,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登记。

八、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办理了事业单位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其管理由编制部门移交民政部门,并于2001年7月底前,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九、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经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财政部门申领统一监制的发票。

十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经认定的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新开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技术服务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成果完成者可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获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的报酬或奖励份额应不低于报酬或奖励总额的50%;具体奖励比例和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十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享有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的待遇。

十四、本意见由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五、教育、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