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时间: 2019- 07- 12 13: 5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200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的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大省若干文化经济政策的意见》(浙政发〔200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投入政策

(一)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市本级每年安排文化艺术专项经费500万元,重点用于市级文化单位的艺术创作和精品生产。“十五”期间,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比例要有明显提高。

(二)继续加大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力度。宣传部和财政局要切实安排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从2001年始至“十五”期末,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对区精神文明建设项目,包括文化广场、体育健身苑等建设项目进行评比,实行以奖代拨。

(三)继续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市文化局、市文联、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所属的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和杭州日报社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当年支出预算,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70%用于上述各单位的技术改造、精品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文物保护、新闻信息化工程等项目的补助和奖励;30%用于市广电中心大楼、杭州大剧院、市图书馆新馆等重点文化建设项目及全市重大宣传文化活动。

(四)调整文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重点保证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对杭州歌舞团、杭州越剧院、杭州杂技总团等重点艺术团体继续保留事业性质,实行定项补助;对其它市属国有专业艺术团体,以及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实行基数包干,一定三年。对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由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对已改制或不享受财政补助的文艺团体承担的公益性演出任务,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建立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的自我积累补偿机制。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对有经营收入和服务性收入来源的文化单位,可按资产总值提取修购基金。允许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逐步建立文化单位国有资产自我积累机制,并可适当放宽提取修购基金和折旧的比例。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社会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项目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支持文化单位加快科技进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单位的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文化单位的技术开发费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

三、融资投资政策

(一)多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十五”计划中杭州大剧院、杭州图书馆、杭州美术馆、杭州体育场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列入市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要做好资金落实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授权市文化局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和营运,实行价值形态的经营管理,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途径。

(三)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体育经营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

四、社会保障政策

(一)凡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均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文化企事业单位应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为职工交纳失业保险金。凡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到所在区就业处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对从事杂技、舞蹈等艺术表演25年以上的演员,凡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的,允许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四)2002年始至“十五”期末,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建立“文化产业改革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时人员分流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

五、人事制度政策

(一)抓好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造就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对优秀和特殊文化人才,在户籍、住房、职称、家属随迁等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可以采用高薪聘用、重新建档、兼职等多种方式引进外地人才。

(二)根据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允许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和鼓励有特殊才能的文艺人才和管理人才占有文化企业的股份。

六、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旧城改造拆迁的文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公益性的文化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文化单位转让、开发土地获得的级差地租应全额返回文化单位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二)为促进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其资产处置参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和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等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土地资产的处置按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

(三)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后继续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按规定保留划拨方式,原国有直管房可作为国有资本投入。

(四)城市小区规划建设要安排配套的文化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今后凡新建的公园景点和休闲广场,都要增加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

本意见适用于文化、广电、体育、报社、新闻出版、文联、社科等行业。教育、卫生可参照上述精神,另行制订具体政策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