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转制及破产企业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2 10: 0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2001〕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加强转制及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转制及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档案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八日)


近年来,我市转制和破产企业众多,这些转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档案,是我市企业发展史上的宝贵财富,特别是一些曾经有过辉煌历史的国有老企业,其档案中蕴含的内涵更为珍贵。对这些企业的档案,若不在其转制和破产过程中加以重视,不及时整理移交给档案馆,就会在企业发展史上留下空白。

1999年,市档案局与市经委、计委、贸易办和国资局根据国家档案局等四部委颁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转制和破产企业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及时正确地处理档案的归属,避免档案的流失。同时,我们还与各主管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参与转制和破产企业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举办转制企业档案工作培训班,提高转制企业档案人员的工作水平。近年来,我们先后参与了杭州车桥厂、杭州油毡厂、浙麻等破产企业档案的规范整理,及时将其接收进市档案馆,确保了这些破产企业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及时掌握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情况,各级档案部门应视情参加政府组织的转制企业情况通报会,以便及时加强对转制和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这些单位档案的完整和正确归属,避免档案的流失。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做好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的程序之中。

三、转制和破产企业在决定其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同时,要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局(馆),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四、企业在转制和破产过程中,应对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予以重视,并预留必要的经费作为档案整理费用,以便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档案得到规范的整理。档案的整理、编目、鉴定、寄存工作所需费用,应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或破产费用预算内支付。

五、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主管部门移交,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或由有关企业代为保管。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档案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转制和破产企业的档案经整理后,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应寄存到当地档案馆;短期保存的档案应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或由有关企业予以保存。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