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签订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5: 0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1999〕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签订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签订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市委〔1998〕2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2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但目前不少单位并未落实安排职工下岗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规定。对此,必须坚决予以补正。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充分认识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必要性、重要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必须依法与劳动者就上述变更进行协商。因此,依法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关系到是否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是否尊重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及各级领导必须坚决克服担心工作难做、怕麻烦、怕引发矛盾的畏难情绪,消除落实与否无所谓的模糊认识。要从落实“依法治市”、依照《劳动法》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强化政策观念,严格组织纪律,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规定的高度来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过细地做好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工作。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下岗职工,都必须由原所在用人单位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凡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按以下办法予以补正:

1、下岗职工由主管部门(行业、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管理的,原所在用人单位应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样式见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1998〕12号文件附件一),并增补“委托管理服务期满后即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2、下岗职工由本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或本企业相应机构(或专人)管理的,下岗职工原所在单位再就业服务工作站或相应机构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样式见附件)。

3、《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下岗职工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在三年内期满终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的截止期限应与原劳动合同期满时限一致。职工下岗时,如果距劳动合同期满在三年以上,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期间男将年满55周岁,女将年满45周岁,本人愿意离岗退养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的终止日应为上述下岗职工年龄符合离岗退养的时间。《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期限的起始时间按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下岗的次月,即下岗职工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当月确定。

4、《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必须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鉴证,不收取鉴证费。

5、对与企业存在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6、对于经过做工作仍协商不一致,不愿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的下岗职工,不再列为下岗职工,停发生活费,自其下岗之日起至三年期满,原所在单位可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三、凡原用人单位未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并于5月底前完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工作。

四、从1999年6月1日起,对原为下岗职工,但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一律不再列为下岗职工,并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原已发给的《企业职工下岗证》,由市财政和社会筹集的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经费也不再下拨。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新安排职工下岗,凡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一律不发给《企业职工下岗证》,市财政和社会筹集的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经费一律不予下拨。

六、《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文本,由下岗职工所在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或相应机构)依本通知所定样式印制。

七、已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其《劳动合同变更书》及《协议》应由所在用人单位妥善保管建档,当事人双方均应依法遵照履行。

八、必须加强对企业与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和签订《协议》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将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原原本本向下岗职工宣传并抓好教育、动员工作。各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或相应机构)应认真组织清理查验与企业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情况。市将对各单位进行检查,逐一查验在册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从1999年起,与全部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工作,将列为再就业工作年度考核目标。今后,凡由于不落实上述规定而引发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