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4: 5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意见


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把绿化国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列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党政军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关心和支持绿化委员会的工作,切实解决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任务。

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要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并加强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广泛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绿化意识。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要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持久地宣传新《森林法》、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宣传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全民性、法定性、义务性,提高人们对林业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强化全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林业法制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

三、建立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安排植绿护绿任务。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安排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劳动量分别安排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

各单位、学校要将适龄公民(男11至60岁、女11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人数据实上报当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应根据区、县(市)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常住外来人口的义务植树劳动。

农民义务植树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对11至17岁的青少年,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没有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和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绿化费(不含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以资代劳的绿化费具体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绿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五、定期检查,组织评比。对义务植树情况,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当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地点、数量,结合园文、林业部门统计的成活率据实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科学植树,注重实效。各级林业和园林部门要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同时,要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保证质量。

七、明确林权,建立管护责任制。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对义务植树中栽植的树木、花草,林权单位必须加强培育管理,建立管护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八、多方筹措,解决绿化经费。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单位负责解决。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育苗基础建设。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的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九、依法治绿,保护绿化成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绿,坚决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绿地和损绿毁绿行为,保护绿化成果。

十、开展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的一现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动时,必须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切实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改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