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
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4: 3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从1999年1月4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结合我市居委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加强城市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居委会自治作用、保障城市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法规。为了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城市居民委员会(包括家属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基础和依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对于搞好居委会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广大城市居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城市化建设进程,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务必充分认识施行《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切实重视居委会工作。要通过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真正把《居委会组织法》落到实处,把居委会建设成为能够带领居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和把杭州建成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1、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组织街道、乡镇干部和居委会干部认真学习《实施办法》,领会和掌握《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2、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居民群众宣传《实施办法》,包括居委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居委会班子产生的原则和办法,居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自治的原则、内容、形式、权利及义务等。在宣传教育中,要紧密结合群众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辅导,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要通过宣传教育,逐步增强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自觉性。

3、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市民学校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实施办法》,使《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

4、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尤其是已建立或正在筹备建立家属委员会的单位,都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实施办法》,教育干部职工尊重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遵守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自觉执行《实施办法》。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施行《实施办法》

全面贯彻施行《实施办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稳妥扎实地进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注重调查研究,抓典型、树榜样,注意探索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如何选配居委会班子,搞好民主选举和选好居委会干部,不断提高居委会干部的素质;

2、如何搞好居委会社区建设和管理,协调好居委会与物业管理部门的关系,形成共同民主管理好社区的合力;

3、如何建立健全居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4、如何强化居民参政议政的意识,组织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对辖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决策;

5、如何实施“居务公开”、“财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

6、居委会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解决办法。

四、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居委会建设

1、搞好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真正把有工作能力、热心社区事业、群众拥护的人推选到居委会领导班子中去。干部的来源要采取多渠道的办法解决,除从离退休人员中选拔外,也可探索从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岗干部、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通过法定的程序选举,充实到居委会干部队伍中去。

2、加强居委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要进一步提高居委会干部的素质,增强居委会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树立“民有呼我必应、民有难我必帮、民有危我必助”的良好形象,增强居委会的凝聚力;要通过公开招聘、培养选拔,逐步实现居委会干部年龄、知识结构的调整,以适应新时期社区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使“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的工作方法与“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不继深化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

3、对组织涣散、工作无起色的居委会要进行整顿,按照《实施办法》对不称职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居委会成员予以撤换。

4、解决好居委会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要认真落实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公建配套设施,为居委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示范居委会活动,力争把我市的社区建设成为生活便利、邻里和睦、环境优美的文明社区。

6、要进一步完善居委会设置。对实施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市委办〔1998〕126号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居委会组织。居委会规模需调整的,要认真贯彻杭政办〔1998〕21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居委会规模,处理好财产及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

五、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和居委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要把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居委会建设,作为依法治市,“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和创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强化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尊重居委会的法律地位,帮助和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要尽量减少居委会的行政指令性任务,结合实际指导居委会搞好居民的各项自治工作,促进其基础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发挥。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掌握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市公安、司法、文化、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贯彻施行《实施办法》的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参照市区的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小城镇居委会的建设工作。

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安排和意见以及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民政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市区各街道、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