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4: 3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为确保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完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及分配方式,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现就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撤村建居后保留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参照股份合作制模式,继续深化产权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一简称“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原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二、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按照杭政办〔1996〕27号《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要严格按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的规定,依法界定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为使撤村建居平稳过渡,对成建制设立的居委会,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一次性划拨10—15万元左右的集体资金给居委会;办公用房应归居委会继续使用,面积一般在100—200平方米左右,不是成建制设立居委会的,对于划入人员的居委会,也要适当予以支持。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予以公布确认,并报区农经局审核鉴证,办理产权登记。社区成员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应遵循“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原则,采取直接将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的方式,以股权的形式明确社区成员(股东)在集体所有者权益中所占有的份额,并作为今后享有股利分配的依据。《章程》中要明确股权管理及转让办法。量化的股权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依法继承,也可以按《章程》的规定在持股成员内部协商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严禁强制要求社区成员现金配股。社区持股成员(股东)自愿用现金配股的,其所有权属个人,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

四、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用以折股量化的应是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金。撤村建居时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含依法应归社区成员的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应全额纳入公积金转入资本金。资本金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一般应在80%以上。不足80%的,要先调整公积金余额;公积金和公益金累计余额为赤字的,可用资本金冲抵后再将资本金折股量化。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股权总额,一般应不低于资本金的80%,今后随着集体资产产权置换和净资产增值(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差额到位)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五、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的方法,原则上按在册社区成员人口和在经济合作社内的“农龄”为计算依据。“人口股”按撤村建居时实际在册的农业人口计数;“农龄股”按社区成员满16周岁至退休前的农业户口身份年限计数。对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的原社区成员,经讨论可按其在本社内的“农龄”,享受一定的折股量化股权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折股量化时对在校大中专学生、入伍战士以及劳教等人员的股权,也可作相应考虑。在折股量化总额中,以“人口股”为主,具体比例由社区成员民主讨论后,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方案确定。

六、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股权确定之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成员(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社区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今后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维持现有持股成员(股东)的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记名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转让、股利分配及股额变动等,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七、股份合作制改革事关社区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依法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改制程序上,由三分之二以上社区成员参与民主议定本社区改制的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经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抄报市农经委备案;并召开首次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宣告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建立。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对原生产组所有的集体净资产,可先由其组内成员全额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统一纳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或直接委托股份经济合作社代为监管。

八、改制后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重新制定《章程》,《章程》中要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股东(代表)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董事会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资产经营方式,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监事会要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监缴和收益分配等实行有效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经营性开支,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重视抓好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各项集体收益。年终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依法纳税后,原则上按以下政策规定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金(20%左右);2、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合计30%左右);3、股东红利分配(50%左右)。为增加投入,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当年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股东红利分配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低于税后收益的30%。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上级农经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并经全体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凡撤村建居前已经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要按本意见规定,通过修订“章程”等途径逐步进行完善。凡撤村建居过程中实行改制的,也要按本意见规定规范并办理报批手续。

十一、市农经委和各区农经局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撤村建居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依据政策法规,及时办理有关鉴证、审批、登记手续。对于利用改制之机或职权、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或者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各区农经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正常运作,促进社区稳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