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制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4: 2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降低企业改革成本,提高企业改革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制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公司法》进行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抵押、托管、出售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破产、兼并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实施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收费,应给予减免。企业非实施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减免收费的主要项目

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费、土地登记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产产权注册费、房屋测绘费、房地产过户手续费、自来水过户办证费、用电过户手续费、通讯过户手续费、车辆过户手续费、产权变更手续费、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企业注册商标变更费等。

三、减免收费的具体内容

1、企业改组改制中注册资金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变更登记只收取注册工本费。改组改制后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收取注册登记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再另收变更登记费。

2、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均按工本费收取。

3、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再收取房屋测绘费等其他费用。

4、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和车辆管理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气、通信、车辆等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或免收费用。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应向企业收取增容费、供配电贴费。

5、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以下收费。对特困企业,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费用;对破产企业,应酌情给予缓交或免交。

6、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和房屋所有权转移、作价入股中,如其使用性质不变,有关收费应减半或免收。

7、改组改制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的,市财政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8、改组改制企业原欠各种费用,原则上应予付清。对确有困难的,各有关部门不能把清欠作为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前提,应本着扶持、帮助的原则给予适当减免或缓交。

四、为方便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办理各种手续,凡实行政务公开的各职能部门,应明确企业要提供的资料,列出必备资料清单,承诺办理时间,并明码标出应收费用标准。

对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尽量降低企业改革成本,缩短办理时间。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不论所属关系,其评估结果都应按规定给予确认,不得以其它理由要求企业重新评估。

五、本通知下达后,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对不执行本通知的单位将停止直至取消其收费资格,并追查主要领导责任。对本通知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各有关企业可以及时向市政府投诉。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