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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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199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是关系国民素质提高和民族未来兴衰的大事。为加快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实现《杭州市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将我市的幼儿教育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意见〉通知》(浙政办发〔1998〕157号)的精神,现对我市幼儿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明确目标

1、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到2000年,全市学前3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8%以上,教育基础相对较好的县(市)达到90%以上,县(市)城关镇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到2002年,全市学前3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90%以上,教育基础相对较好的县(市)达到95%以上;到2005年,全市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

2、幼儿园建设目标:到2000年,全市所有乡镇均建立中心幼儿园(班),30%以上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杭州市示范幼儿园标准,75%左右的杭州城区幼儿园进入等级幼儿园行列,各区、县(市)均要建立1—2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到2002年,全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班)均要基本达到《杭州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班)基本要求》,90%左右的杭州城区幼儿园进入等级幼儿园行列,各区、县(市)均要建立2所以上的省级示范幼儿园,教育基础相对较好的区、县(市)要达到3所以上;到2005年,全市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均有显著提高,使适龄儿童都能在良好的环境里接受学前3年教育。

3、师资学历合格目标:到2000年,全市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左右,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到6%以上;到2002年,全市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5%左右,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到10%以上;到2005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基本达标,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比例有显著提高。

二、加强领导,深化改革

1、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幼儿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政府行为,将幼儿教育工作列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快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和意见;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集镇建设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套建好幼儿园,并由辖区的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安排给社会有关方面举办,不得随意移作他用。要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尽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要大力推进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探索多形式办园之路,加快幼儿教育社会化进程;要积极而稳妥地进行所有权与办园权分离的试点,形成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各区、县(市)及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大力加强农村幼儿园特别是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按照改革的思路,积极探索创办和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新途径、新办法,促使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中心园的示范、辐射以及对村办、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园(班)的管理和指导作用。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得随意将幼儿园关、停、并、转;确需关、停、并、转的,须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要努力拓宽筹措幼儿教育经费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要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幼儿教育经费的原则。教育部门举办幼儿园的教育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教育部门所需的幼教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核拨,用于支持教育管理、教育科研、评估表彰、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等。可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支取一定份额用于发展当地幼儿教育。要继续倡导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增加对幼儿园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同胞等以各种形式资助幼儿园。要根据幼儿教育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分等定级,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核定。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幼儿教育管理费,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者,要坚决查处。各级各类幼儿园都要坚持勤俭办园,管好用好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理顺体制,规范管理

1、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幼教管理体制的街道和乡镇要尽快完成此项工作,使全市的幼儿教育全部由各级教育部门归口管理。计划、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教工作。逐步完善幼教工作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主管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要继续发挥各级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培育幼儿健康成长的合力和良好氛围。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作用,负责编制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有关幼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管理,促进依法办园、规范办园。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办好本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并促使其在当地发挥示范作用;组织培训幼儿园园长、教师,负责园长、教师的资格审定和考核的组织工作;负责新办、停办幼儿园(班)的审批、登记注册工作。

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搞好辖区内的幼儿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幼儿园的合理设置,推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办园行为,努力提高幼儿入园率;负责督促幼儿园主办者和园长做好幼儿教师的聘任、考核工作;负责新办、停办幼儿园的审核工作。

4、要建立和健全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和督导、评估、检查制度。要在教育部门中设置幼教管理机构或配备幼教管理干部,有条件的要设专门管理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在相应的机构中配备专职幼教干部。要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育列入教育督导的范围,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在各县(市)全面铺开幼儿园分等定级工作,推动各类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四、优化师资,稳定队伍

1、要实行幼儿园园长资格证书制度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在2000年前各区、县(市)要完成对现有幼儿园园长、教师的资格审核与调整工作,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要辞退或转岗。新任幼儿园教师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用。要鼓励幼儿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各类幼儿园园长均须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任用。城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园长由主办者报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后聘任;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由乡镇政府提名,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般园长由主办者提名,乡镇政府批准。

2、要加强师资培养和培训工作。各地要制订并落实师资培养和培训计划,高等师范院校要办好幼师大专学历函授教育,有关中等师范学校和各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要积极进行各类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要继续办好幼师中专和职高班,争取教师学历合格率每年均有明显提高,高一级学历层次的教师数不断扩大,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思想素质水平逐步提高。

3、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各级政府及教育等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工资、职务评定、医疗和住房等问题的规定或办法,要研究制定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教职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幼儿园主办者要认真加以落实,以解除广大幼儿教师的后顾之忧。农村幼儿教师的报酬可参照当地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或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并做到及时发放和不断有所增长;农村幼儿教师可参加小学教师的职务评聘。

五、规范办园,提高质量

1、要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积极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并将正确的教育观念转化为教育实践的能力,农村幼儿园要注意克服幼教“小学化”的倾向,促进幼儿全面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为幼儿今后的学习和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2、要坚持依法治教、依章办园。目前已能基本满足幼儿入园的地区,不再举办学前班;要严格规范幼儿园(学前班)教材,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未经同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竞赛;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要加强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3、要加强幼教教研和科研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幼教教科研队伍和网络,鼓励广大幼教工作者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不断提高全市幼教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