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1: 2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1999〕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加大社会保障力度,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当前我市企业制度改革的实际,现就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参加杭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杭州市区范围内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参加大病保险。

二、参保人员凭原企业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常住户口簿,原则上由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集中到市社险办办理参保手续。

三、参保人员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大病保险费,其缴费满15年(含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且连续缴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并继续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原已参加企业大病保险的人员从缴纳大病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大病保险的有关待遇。参保后中断缴纳大病保险费的,从中断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重新缴纳后,须连续缴满6个月,方可恢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杭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确定的比例支付,大病保险基金拨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的身体状况和居住所在地区,在现有大病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两家定点医院就医。列入定点医院范围的精神病院、结核病院、传染病院为各参保者的当然定点医院。

七、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检查、治疗和用药等均按《杭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大病保险基金拨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时,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再送市社险办大病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8〕1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杭政办发〔1999〕180号)同时废止。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施行后按新规定办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