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1: 1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杭州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做到既简化手续、灵活处置,又依法登记、规范操作,服务、支持和促进我市企业加快改革,现就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经核销、剥离、提留后净资产为负数的,如政府或其授权审批部门在改制批文中明确以有关税费等逐年抵补,一般可视为“改制红字”另列,该企业按零资产改制,以职工及其他投资者认缴的出资作为注册资本办理登记。

二、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后需继续保留,如以分支机构形式保留的,可分别不同情况登记为分公司或营业单位。如需按法人资格保留,则依据兼并方的组织形式,灵活选择改组形式办理登记。

三、国有、城镇集体小企业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职工及其他出资者筹股未达到注册资本法定最低标准的,如全体出资者出具按法定资本额为限承担经济责任的有效承诺,可允许其首期出资额按不低于法定资本的50%认缴,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1—2年内实缴到位。到期不能到位的,应变更登记为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需吸收部分外来资本参股,外来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或非公司法人等投资主体,如公司制企业参股也应认可。

五、国有、集体企业原为集团公司的,改制时按规定处置资产,导致实有资产规模有所减少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同意其改制后继续冠以集团名称、保留集团建制,给予1—2年的规范达标期,期内暂不核发集团登记证。规范期满未能达标的,应予变更。

六、国有、集体企业需按企业集团改制改组的,如组建条件基本具备,但整体改组暂时难以实施的,允许母企业先行改制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子企业,原则上要在1年内逐步改组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登记证待整体改组完毕时核发。

七、国有、集体企业对外投资已超过其净资产50%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暂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如改制企业出具在限期内规范的有效承诺,可以先予登记为公司制企业。

八、支持乡镇、村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按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直接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乡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净资产在8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形式登记。净资产在800万元以下的,可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组建形式登记。为加快乡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组建进度,以乡镇政府名义代行的组建批文,经县(市)、区归口管理乡镇集体资产的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登记时可予认可,待日后再按省工商局、省农办《关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浙工商企〔1996〕8号)的规定进行调整规范。

九、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的登记程序,按简化的原则予以并轨。企业整体改制,不论是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公司制企业,还是改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原则上按变更登记方式操作。一开一歇的方式在统计操作中保留,以保持企业登记统计的统一。

十、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改制中已妥善落实,并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改制批文中明确的,允许改制企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一、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公司制等形式的改制,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原企业经处置、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数额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验资。如有超过的部分仍应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

十二、国有、集体企业原已取得的专项经营资质,除国家明令禁止某些投资主体不能经营的行业外,改制企业办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可继续保留。改制后由企业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来年工商企业年检时再予补验。

十三、简化、统一改制企业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办理工商登记,只要求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的改制申请及改制方案(如涉及兼并、整体出让转私的,另附有关协议)。

2、改制审批机关的批文。

3、企业资产评估确认、产权界定及处置文件。

4、与注册登记相关的其他必备文件、证件。

十四、加快改制企业登记的受理、审核、发照的工作时效。凡改制企业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