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0: 5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5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去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9号)以来,市政府办公厅及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在办文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职能不清、责任不明、报文过多、办文不规范等问题,不仅牵扯了市政府领导的大量精力,也影响了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9〕6号文件精神,结合“三讲”教育整改措施的落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有关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落实报文责任制。

1、各部门、各单位要直接对话。凡是可以当面商洽、会议协调、现场办公、电话沟通等方式办理的事项,应尽量采用这些方式直接办理,减少文来文往;凡一些例行性事项,可以采用规范的表式处理的,应尽量改用表式。

2、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凡明确由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报文单位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再向市政府请示。

3、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有分歧,在报市政府之前,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主动与协办部门负责人协调。如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在向市政府请示时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与协办部门会签后上报,以便市政府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4、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遇有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在公文眉首标注签发人,编印发文字号。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确有需要,可在主送市政府的同时,抄送领导同志个人。

5、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除按规定数量呈送纸介质文件(一般为请示3份、报告5份)外,还应同时报送电子公文,以提高公文处理时效。上报的公文如有附件及有关背景资料的,应随同主件一并送达。

二、严格执行退文制度。

1、办公厅秘书一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市政府的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报文规范的,包括未编文号、未标注签发人、文种使用不当、一文多事、越级请示的公文,应填写《退文通知单》,直接退呈报单位。

2、办公厅各办文处室对秘书一处送办的公文应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不符合报文规范的,特别是属部门职权范围和需经部门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应于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退文意见,经分管秘书长(厅主任)同意后,交秘书一处填写《退文通知单》退呈报单位。

三、改进办公厅的协调工作。

1、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厅主任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分管市长做好工作,当好参谋助手。要减少对外协调事务,避免包揽部门职能,将主要精力转到对公文的审核把关、决策的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上来。对外协调应根据市政府领导授权和委托进行。

2、办公厅各处室在办文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应经分管秘书长(厅主任)以上领导签署意见,或填写《公文处理征求意见通知单》,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后以办公厅名义发出,不得以处室名义直接对外行文。

四、切实加强督办反馈工作。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文工作,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督促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各部门对主送本部门的各类请示性公文必须限期答复:凡本部门可以办理的请示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需要由几个部门协商办理的请示事项,受文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一些紧急事项、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的请示,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各部门对收到的各类请示性公文,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要及时向来文单位进行中间反馈,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或理由,并告之预期办结的时间。

2、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办理定期通报制度,对交由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逾期未反馈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甚至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附:《退文通知单》、《公文处理征求意见通知单》样式(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