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区
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0: 1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1999〕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妥善解决杭州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双拥工作的开展,现就认真做好杭州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原则

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是解除现役军人后顾之忧,促进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队、个人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实行政府帮助推荐安置,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和部队努力创造条件自行安置,以及鼓励随军家属就近就地自谋职业、自找接收单位等方式相结合的途径,实施多渠道全方位的就业安置办法。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照就近就地和随军家属随军前原工种(岗位)基本对口及来杭就业一次性安排的原则进行推荐就业。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办法

1、各级双拥领导小组负责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工作,双拥办公室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中军地之间的联络工作。随军家属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户粮可迁入市区的,一般应先落实接收单位,然后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凡要求政府帮助推荐安置的,由部队政治部门报市双拥办,市双拥办经审核后,分别送人事、劳动部门。

2、随军家属在原籍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含工勤人员),由市人事局根据原单位级别、隶属关系,按市、区的职能,视市、区机关、团体、事业编制情况分别负责推荐安置。

原为干部身份在企业单位工作的,也可根据上述原则,由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推荐安置。

3、随军家属在原籍地企业单位工作的,由市劳动局根据原单位性质,按市、区劳动部门的职能分别负责推荐安置,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随军家属适合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且单位有实际需要的,市、区编制、人事部门也应协助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4、对飞行员的随军家属,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推荐安置时予以重点优先照顾。

5、随军家属随军前待业或为农村户口,要求就业安置的,可先迁入户粮关系,在户粮关系迁入后的30天内,由部队政治部门向市双拥办申报,经市双拥办审核后,将符合推荐安置条件的人员名册送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受理后,被推荐安置人员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培训结业后,再推荐就业,并在半年内按规定负责推荐到用人单位。

6、人事、劳动部门应根据当年安置的随军家属数量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落实工作条件相对较好的就业岗位,用于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对不挑不拣工作单位和就业岗位(工种)的随军家属,一般应保证其在一个月内推荐就业。

7、用人单位接到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否则,人事、劳动部门将停止调配该单位其他人员。同时,应尽快确定被安置人员的岗位、工种,尽可能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调动(转关系)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8、随军家属应在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安置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不服从推荐就业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安置。

9、各级人事、劳动部门不得将随军家属安置到已经确定解困转制和关、停、并的企业。

10、企业因转制、内部岗位结构调整压缩人员时,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停产、破产等原因,随军家属确需下岗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调整安置。

三、随军家属就业前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办法

1、随军家属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后,其符合部队享受无收入补助条件的,由所在部队从向市双拥办申报就业登记和申领生活补助费的次月起,在人事、劳动部门未推荐落实第一次工作单位前,半年内可给予领取生活补助费每月120元。

2、自人事、劳动部门推荐落实工作单位后,或经过其它途径已就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次月起停止发给生活补助费。

3、自人事、劳动部门推荐落实工作单位后,因本人原因一个月不到单位报到,自行放弃就业者,次月起停止发给生活补助费。

4、随军家属生活补助经费由市双拥办按实际支出预算,在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金中列支,专款专用。

5、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负责将随军家属推荐就业人员情况每月报市双拥办,市双拥办按规定每月发给随军家属所在部队补助经费,再由部队发给其本人。

本意见由市双拥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