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区灯光环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0: 0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1999〕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拟订的《杭州市区灯光环境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杭州市区灯光环境工程实施意见


杭州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年我市“亮灯工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府办纪要〔1999〕29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杭州市灯光环境总体规划暨西湖区域灯光环境控制性详规》,结合我市市区灯光环境工程实施情况,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灯光环境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配套项目,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城市设计和街景道路、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定相应区域的灯光环境控制性详规。按照“统一规划,政府支持,设施配套,产权单位负责实施”的原则,由市“亮灯”办制订逐年实施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二、对城市主要“窗口”、出入口地段、主要干道、商业街的新、待建公建建筑,以及环城东路以西、文晖路以南区域范围内的待建公建高层建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把建筑灯光装饰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方案设计审查范围,使“亮灯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否则,市有关部门不予审批、验收。

三、亮灯工程的广告竞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作为城建资金的来源之一。“亮灯工程”的专项建设资金和在竞拍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设施成本及日常工作经费均列入市城建资金支出计划。“亮灯工程”经费分担原则为:公益项目由政府负责,其他项目由各产权单位负责。

四、对实施“亮灯工程”的单位,应在电价补贴、单位自身广告阵地拍卖收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少数确有经费困难的建设单位,适当给予补贴。

1、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路、公共绿地景点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亮灯工程”用电,直接接入路灯电网。

2、根据市电力局《关于“亮灯工程”用电电价等问题执行意见的函》(杭电供〔1999〕0228号),对能单独计量的“亮灯工程”低压用电电价,按非居民照明目录电价加上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即0.496元/千瓦时的标准收费;对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亮灯工程”用电单位,由各区政府审核用电量,市财政、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补贴额度,予以适当的电费补贴(商业广告用电除外)。

3、鼓励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在自身(大楼)商业广告阵地实施“亮灯工程”,其阵地拍卖收入的80%返还给单位。

4、“亮灯工程”设施安装涉及占道或临时占道,应按章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各职能部门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凡涉及规费一律免除,市政管理部门只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因街景整体景观要求必须实施的“亮灯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确有资金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市财政、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根据项目资金的数额大小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