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09: 4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1999〕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规划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确保我市撤村建居和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土管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9〕85号)精神,现就规范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申报所需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

2、现状资料

(1)人口资料。包括总户数及人口、农户数及人口、居民户数及人口、农居混合户数及人口、即将建新房的户数及人口等情况,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盖章。

(2)现状农居建造情况。包括现已建成户数、人口和占地及建筑面积,已经规划批准定点的农居点户数、人口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资料,区土管局、建设局出具证明并盖章。

(3)土地利用规划图。由区土管局提供申报乡(镇)的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市土管局予以认可。

以上资料必须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盖章后上报市规划局,作为农居点详细规划依据。

(4)1∶1000地形图二套。由市规划院划出规划控制线。

二、申报程序

1、市规划区内农居的审批,由区人民政府备齐农居点详细规划申报所需资料并填写《建设项目报建预审单》、《建设项目定点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报市规划局。

2、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收件、预审、定点并划出规划红线,提出规划要求。

3、区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局批准的定点规划红线和提出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再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审批。

三、编制要求

1、农居点详细规划必须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

2、规划期限

撤村建居试点村按三年过渡期编制详细规划,其他村按十年期编制详细规划。

3、建筑形式和要求

撤村建居范围内新建农居点应按城市规划的用地功能要求,打破村组界线,原则上应按多层公寓式布局,不搞单门独户建设。因危房、低洼积水或灾毁等原因急需进行翻建的,按杭政发〔1999〕85号文件执行。

4、用地指标原则上根据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1)一般农居点规划人均用地不超过6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区域,农居点规划人均用地不超过80平方米;

(3)公寓式农居点用地,人均用地不准超过38平方米,可参照以下指标:


农居点

用 地

居住建

筑用地

公共建

筑用地

道 路

用 地

公 共

绿 地

合 计

农民人均

面积(平方米)

24—29

3—4

2—3

1—2

30—38


5、建筑面积指标

按6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20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14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6、其他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实施。

7、除撤村建居试点村以外的其他村的农居点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应按《杭州市区农居点布点规划》编制执行。

8、对西湖风景区的审批按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9、对违反规则、土地有关法规建设的所有建筑,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

农居点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新建农居点应以村(居民区)一级机构为主集资统建,并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