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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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1999〕11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确保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5月28日   

   

关于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问题

撤村建居村民农转非后,在就学、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同时履行市区居民应尽的义务。

在就学方面,初中毕业生可以报考市属重点普高;报考市属一般普高和职业高中,应征得考生所在区教育局同意;中专、技校报考办法不变。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生和初中生相对就近入学,由各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因客观原因学校一时难以安排的,继续在原乡(镇)所属的小学和初中入学。

在市政配网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供水、供电、供气一律同网同供同价。

各级公安、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地区门牌的编制、设置工作和撤村建居村民农转非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变更工作。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额外收费,不得增加居民负担。

二、关于撤村建居后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供电供水、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问题

撤村建居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的管理体制及有关职责分工按杭政〔1992〕20号、杭政办〔1993〕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管理原则上按城区现行管理、作业模式进行。3.5米宽以上的道路、村干道和桥梁由所在区市政管理部门管理,3.5米宽以下的道路(桥梁除外)三年内暂由所在街道(乡镇)管理;自来水泵房、管道等公用设施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等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园林绿化设施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或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环卫设施由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管理;非城建部门管理的河道仍由区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原村电力资产在过渡期内暂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用电手续。

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环境保洁费开支,按现行政策执行。在成建制设立居民区的范围内新(改)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大型环卫设施,按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规划逐年实施,涉及小区开发的,作为小区开发的配套项目由开发单位在小区开发时同步实施,其经费应纳入开发总投资。近期撤村建居所必须改造的应急环卫设施,其经费由市安排解决。新增大型环卫机动车辆所需经费,由市、区协商按比例分别解决;新建、改建垃圾箱,新增非机动车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所在区财政解决;由市实施的城市道路工程涉及的新(改)建垃圾箱,其资金纳入道路工程。

市政管理部门对撤村建居范围内的桥梁要进行普查。被鉴定为危桥的桥梁,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分别承担整修经费。

市市政公用局、市容环卫局应会同各区政府,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制订相关的整治计划,按市、区分工规定,由区负责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市将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要加大撤村建居地区电力配网改造和装表到户的工作力度。各区要在电力部门的支持下,按照电网建设的统一规划,逐步对撤村建居地区的配电网进行改造。配电网改造办法由市电力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另行下达。

三、关于撤村建居后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问题

公安部门要继续加强社会治安和外来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完善原村群防群治队伍,不断提高其素质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维护一方平安,保持社会治安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建制村撤销后,原村群防群治队伍由所在地派出所和街道(乡镇)管理。群防群治队伍的经费开支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受益单位承担。

四、关于撤村建居村民农转非后的社会保险问题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断提高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确保老有所养。

撤村建居前已参加民政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在民政部门投保。原来集体对投保人的经济补助办法可继续保留,原则上不退保。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退保的,可尊重投保人的意愿,将个人帐户上的本息退还投保人。退保的计息办法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131号)执行。

原集体组织参加商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且集体有经济补助措施的,参照前款参加民政部门社会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执行。涉及退保的,按有关商业保险的法规、条例执行。撤村建居后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则上按市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1998〕9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

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的改革衔接工作。

五、关于撤村建居后民兵、共青团、妇女的组织关系问题

撤村建居后,应保留原共青团组织的设置,原共青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不变。

撤村建居后民兵组织的变动调整按照《民兵工作条例》和《杭州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居民区为单位搞好民兵组织隶属关系的转变和改建工作。行政村成建制改建为居民区的,其民兵组织一并转变隶属关系;行政村合并或分散改制为居民区的,其民兵组织要予以改建。普通民兵连以上建制的调整报区人武部批准,基干民兵连以上建制的调整报军分区批准。转变隶属关系和改建后的民兵组织隶属所在街道(镇)基干民兵营(连)领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各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并报军分区备案。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关于“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村牧渔场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简称妇代会)”的规定,撤村建居后,应组建居民区妇代会组织。

六、各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具体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撤村建居村民农转非后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推动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为实现“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和“经济保领先、文明创一流”的目标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