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0 13: 1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发〔1999〕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土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拟订的《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撤村建居改革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理顺城郊接合部的管理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必然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我市积极推进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果,但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少部分村不顾市委、市政府的三令五申,突击违法占地,非法建房,严重影响了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严重阻碍了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破坏了城市的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确保我市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委办〔1998〕126号)精神,充分认识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借撤村建居之机违法建房之风。

要严肃政策,加大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力度。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班子,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完成拆违工作。

凡撤村建居后拟批准的村民住宅建设,在批准之前,必须张榜公布,公开住房占地、建筑面积、层高等内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到群众举报,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弄虚作假的,除吊销规划许可证外,其建筑按违法建筑无条件予以拆除。

市区范围的其他违章建筑,包括撤村建居以前的违章建筑,继续按原有的规定予以处理和拆除。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土地管理局 市城乡建委 市规划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9〕3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撤村建居试点村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批准实施前,农村居民私人建房一律不得占用农用地。

二、撤村建居试点村范围内未经依法审批建造的村民住宅均应拆除。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并在5月底前予以拆除(个别特殊困难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延迟至6月底):

1、市委办〔1998〕126号文件发布以后,在原住宅上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

2、市委办〔1998〕126号文件发布以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或搭建的;

3、市委办〔1998〕126号文件发布以后,未经批准原地翻建的;

4、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严重影响居住环境、消防等公共安全的;

5、占压规划居民点内道路、河道及其他管线设施的。

三、撤村建居试点村范围内的违法住宅以及其他违法建筑,由区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土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制止和拆除。违法建造的后果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非法审批的,由批准机关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

四、对未经批准建造的农居,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出租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

五、市规划局应在6月中旬前确定撤村建居试点村农居点的控制性规划范围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撤村建居试点村农居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委论证后审批。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撤村建居试点村原农户住宅需要重新建设的,原则上由乡(镇)政府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建造多层联体住宅,并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面积:按6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20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14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2、新居建成后,旧房必须拆除;

3、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标准建房;

4、造好的多层联体住宅不得作为商品房销售。

七、撤村建居试点村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原村民建造单体住宅。但在撤村建居试点开始起3年内,因危房、低洼积水或灾毁原因,急需进行翻建而多层联体住宅一时无法解决的,经当事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土地管理局审查报经区政府同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区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按照原有的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规模,在修建性详规允许范围内复建。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严禁少批多建,不得扩大审批范围。区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规划灰线的核验工作。区有关部门要对建成后的住宅进行核查。

八、撤村建居试点范围内经合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各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九、撤村建居试点范围内建房的审批工作在撤村建居工作期间暂时冻结,待该村的修建性详规通过批准以及违章建筑拆除后,按上述办法进行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应张榜公布,实行预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撤村建居试点村范围内,如因国家或城市建设需要而拆迁农居,应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十一、本意见各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