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67/2019-240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06-07 | |
发布单位: | 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公路 |
你们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共享电踏车发展的建议》(第307号)收悉。经我局主办,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市场监管局会办,现就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关于规范共享电踏车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涉足并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从性质和运营模式来看,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都属于“互联网+交通出行”模式下一种新的经济业态。
《关于杭州市促进互联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杭政办〔2017〕5号)第十二条明确: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据此,我市车辆管理部门至今未办理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依据是浙江省经信委公布的《产品目录公告》及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此外,我市除了《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尚无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虽部分车辆已引起社会热点关注,但无论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都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结合意见和建议,我市现正积极修订《杭州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最核心的条款就是针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专家论证等基础上,正对已经在杭经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骑电、街兔、雷风行、哈啰和摩拜等)运营数据进行调研,以供市政府下一步决策参考。
关于你们提到的共享电踏车要在全市推广和应用的重要前提,一是法律法规的认可,即需在《杭州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允许发展公共电动自行车(共享电踏车),这样才能便于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符合交通管理规章,根据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经上牌确认后,才能上路行驶,目前对共享电踏车是否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尚有不同的认知(目前有部门在积极呼吁和推动,拟说服上层交通部门将电踏车归类为一个有别于电动车的新种类)。但按现有的标准和规范,该车尚属电动自行车范畴。三是车辆产品要合法合规,特别是公共电动自行车(包括共享电踏车)的生产厂家,须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要求,实行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目前,杭州地区共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15家,均未生产电踏车。
下一步,我们将转达你们的意见,促进《杭州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修订工作。
二、关于“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依法取缔非法营运”
1.根据《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我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编制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查处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设施的违法行为。针对乱停乱放行为城管部门主动作为,绝不手软,进行严格管理。
当前采取发现违规行为后将情况反馈给单车公司,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整改,整改不到位再行处罚的举措。其目的是严格监督单车企业落实线下运营管理,通过依法监督,严格管理,提升单车公司的反应速度,提高街面秩序管控能力。截至目前,共查处违法投放侵占道路等行为114件,最高处罚案件为2万元,罚款130.54万元。
2.据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车在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够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按照这个定义,“电踏车”属于国标“电动车”范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其上路前应当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并且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为做好电动车新国标推行工作,市经信、公安交警等部门将牵头组织相关整治工作,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
三、关于“部分区域先行先试”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杭可予发展及电踏车能够符合新国标要求的情况下,市互联网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专办计划在未来科技城及周边地区、下沙高教园区等地区进行相应试点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的关心,我局将不断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