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19- 06- 27 15: 1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19〕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形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加快促进我市管廊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分别向管廊建设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排水管线入廊费由管廊对应地面道路的建设出资方承担,日常维护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原已由属地政府与电力部门协议商定电力管廊(沟)由属地政府财政出资的,其相应回路的入廊费由属地政府财政承担。

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分别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建设、维护。

二、入廊费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投资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管廊项目在相应财政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后,各入廊管线单位缴纳的入廊费,应足以保障管廊项目的正常投资建设需要。

日常维护费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年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各入廊管线单位缴纳的日常维护费,应足以支撑管廊除大、中修以外的日常运营管理需要。

三、一次性支付的入廊费以管廊建设投资成本为基数,按建设期减半的基准贷款利率核算财务成本,并按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出分摊总额后,由各入廊管线单位按管廊有偿使用费分摊规则(见附件)进行分摊;分期支付的,以一次性支付的入廊费为基数,按照5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结合分期总年限计算年入廊费。

其中,管廊建设投资成本由工程建安费和其他建设费组成。随道路或其他地面工程同步实施管廊项目的,其他建设费中的征地拆迁和绿化迁改仅指管廊红线(施工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如出入口、投料口、通风口等)涉及部分;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绿化迁改等费用,应由相应的道路或其他地面工程承担。

四、管廊日常维护费按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小修保养、应急抢修等正常成本,结合管廊日常维护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和管廊运营管理的评价情况,并按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合理利润率计算分摊总额后,由各入廊管线单位按管廊有偿使用费分摊规则进行分摊。

其中,管廊日常维护单位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五、管廊建设项目在编制管廊初步设计(概算)文本时,应按上述规则明确建设投资、整体至单舱分摊比例和各管线满载设计时的空间占比、缴纳的入廊费金额。

六、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及时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并签订管廊有偿使用协议。项目决算完成后,根据决算报告相应调整入廊费具体数额,多退少补。

有偿使用协议应明确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入廊管线单位在未及时支付有偿使用费时应计缴的滞纳金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及时入廊、正常运行。其中,滞纳金从管廊通过总体竣工验收的当年起按不低于5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双方协商确定)计缴。

七、入廊费由同级财政给予管廊建设单位入廊费分摊总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含上级财政补助)。其中,财政补助的入廊费分摊总额中成本费用利润率按1%计算,受中央财政补助或现由市本级财政补助的管廊项目补助比例为70%。由财政承担入廊费的部分,不再重复补助。其他管廊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参照以上补助比例研究确定。专用于企业用户的入廊管线是否享受补助另行研究确定。

已明确管廊入廊舱室和管位的入廊管线单位,应尽早入廊,并于管廊通过总体竣工验收前支付有偿使用费用。未明确管廊入廊单位的舱室和预留管位,由同级财政按入廊费比例补助后,作为管廊建设单位资产,自负盈亏。

八、日常维护费原则上不予财政补助。管廊大、中修相关费用在运营资金上予以单列,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参照入廊费补助比例予以补助,剩余费用按入廊费分摊规则由入廊管线单位承担。

九、除在协议期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外,管廊建设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管廊不动产登记;同级财政补助部分所占的不动产产权由国有管廊建设单位持有。

十、实缴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列入各入廊管线单位建设、运维成本(即水、电、燃气价格组成部分),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对经营成本的影响。需调整水、电、燃气价格的,由各入廊管线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十一、如管廊有偿使用费后续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要求,有关单位应及时制定或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6月27日起施行,由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杭州市管廊有偿使用费分摊规则.docx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