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47/2019-2398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规划资源建议提案〔2019〕18号 | 公开日期: | 2019-05-08 |
发布单位: | 市国土资源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王吉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相关文件的建议》(第33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我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体系。1998年在全省率先研究出台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来,我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等配套政策,并于2014年修订出台了《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政策体系,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
2、我市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四位一体机制。2010年以来,我市进一步推动征迁重心下移,实行了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建设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征迁组织模式,进一步发挥区政府(管委会)的责任主体作用,乡镇、街道为动迁单位,形成了“市里定原则,区里定细则”的工作模式,目前各区都制定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具体政策。
但是随着城中村改造的大力推进,在各地拆迁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有关问题。从根源来说,一是房屋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标准采取“数人头”的方式,一个安置指标意味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各类新情况层出不穷;二是各区为了加快项目推进,结合各地实际及历史沿革,均制定了相应的优惠奖励政策,区与区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严格执行已享受“五类”分房的安置政策。
根据杭政办函〔2015〕140号货币化安置政策第四条规定,“适用撤村建居政策的,对已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拟安置人口,需结合其实际享受面积情况重新核定安置资格和安置面积”。该文件以2014年5月1日为实行起点,同时该文件第十二条还明确,“其他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拆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针对有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理解,我局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标准。
2、综合研究奖励性安置扩面无法办证问题。
针对各区以各种奖励方式进行扩面,导致后期无法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问题。一是建议各区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标准,落实安置面积多部门联合会审机制,严控扩面政策。二是根据近期市领导在有关拆迁户安置房办证信访专题会议的指示精神,已明确由各区负责制定相应的扩面安置房回购处理意见。据了解,江干等区已在政策调研拟制中,我局也将积极予以关注,进一步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待各区回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立即开展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3、积极开展调研,强化长效机制管理。
我局一直高度关注拆迁安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有关条例适用问题征得市人大的批复意见。我局将根据市纪委关于违规享受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政策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调研,并建议研究出台市级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规范,以指导和规范各区具体操作标准,同时督促各地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大力推进阳光征迁,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监督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及时指出不足,提出宝贵的批评和建议,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