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时间: 2019- 05- 23 17: 4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2018年12月20日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细则》适用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细则》适用对象为在杭流动人口,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

三、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居住登记?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流动人口拟在本市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或通过“新杭州人家园”微信公众号、“警察叔叔APP”“杭州办事APP”“杭州市居住证服务平台”选择居住信息申报,填写个人信息、个人居住信息及保存申报)。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委托、代办申报居住登记的,须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五、合法稳定就业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申领者本人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不含1个月以上中断或补缴,下同)的凭证。

六、合法稳定住所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1)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上述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已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租赁房屋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租住国有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其申请《居住证》的日期应在租赁期限内,下同);

②租住集体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租房屋不具有“违章建筑、危险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形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和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协议);

③租住单位自管房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有住宅租用证明或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

④租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管部门盖章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事宜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七、连续就读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满1年以上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八、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居住证》要什么证明材料?

:(1)未在杭就读或只在杭进行学前教育(幼儿园)的,除满足“合法稳定住所”申领条件外,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及其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2)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满1年以上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满足“连续就读”申领条件外,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九、哪些“人才证”可以直接换领《居住证》?

答:持有有效《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可以直接换领。

十、办理《居住证》有哪些途径及流程?

:(1)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流程主要为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及发证4个环节。

(2)互联网预约办理:关注“新杭州人家园”微信公众号或下载“警察叔叔APP”或“杭州办事APP”或登录“杭州市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zjjzzgl.zjsgat.gov.cn:9090/zahlw/index),用户注册后选择居住证预约办理,填写申领人基本信息,选择申领条件和申领情形,按要求上传证明材料,选择预约办理日期,等待派出所初审。若初审通过,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证明材料原件前往派出所受理窗口办理(待实现《居住证》办理数据共享查询后,可直接网上受理、审批及发证)。若初审不通过,则应当根据提示重新上传证明材料或取消申请。

十一、如何办理《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符合签注条件,材料齐全的,办理签注手续并出具《居住证签注回执单》。不符合签注条件,不予签注,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持证人逾期补办签注手续的,经“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系统”核查有有效居住登记信息的,核验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当场补办签注手续;持证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注销的,对有证明材料证明仍在居住地居住的,经核实后先办理居住登记,再办理签注手续。

十二、《居住证》发生损坏或遗失如何处理?

:持证人发生《居住证》损毁或遗失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站)提出申请并办理补(换)领手续。

十三、什么是《居住证》功能的中止或终止?

:(1)对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将被中止。

(2)对持证人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已转为本市市区户籍人口;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居住证》功能终止。

十四、《居住证》记载的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信息发生变化或信息有错漏的如何处理?

:《居住证》持证人在市区的实际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持证人发现证件载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更正;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十五、办理《居住证》是否需要收费?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应当按照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证件工本费。受理单位收缴证件工本费,须开具收费票据。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电子支付服务。办理《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更正手续,不收取费用。

(市公安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