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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19-04-08 15:09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 ||||||||||||||||
为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确保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闭合管理机制,结合杭州实际,起草了《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竣工结算是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也是检验建设成果和投资效果的关键数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定监管部门,但因为我市管理体制、机制的问题,目前政府工程竣工结算主要是财政和审计部门在直接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阶段的信息不掌握,对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无法建立闭合的、系统的管理思路。2012年省政府颁布《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提出建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三价”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目前招标控制价、中标价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开展基本正常,但是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工作一直没有正常开展。 建立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有利于造价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建设项目最终造价情况,对建筑市场工程项目造价水平有整体的研判和分析,建立工程造价闭合管理的思路和为社会提供更全面、更符合实际的公共价格信息服务。 二、制定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最后一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3、杭州市建委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中“其他行政权力”第3项内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备案”的内容。 三、起草过程 造价投资办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后,通过网络等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27日、6月23日,分别面向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等建设主体及各区备案管理部门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并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最终形成了报批稿。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于10月8日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条款内容 《通知》共分为五条和一个附件: 1、第一条是关于备案管理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抢险、救灾、保密工程)竣工结算价实行备案管理。 2、第二条是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同合同备案的职责分工。 3、第三条是备案的具体要求:包括备案的系统,竣工决算的编制人资格,提交备案的时间等,其中第4点特别强调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竣工结算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第四条是管理工作要求,主要是对备案部门、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价备案过程中相关管理工作的规定。包括进行抽查,外地进杭企业的信息登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罚则等。 五、解读机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张冰冰 政策咨询电话:87012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