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民办小学同​步招生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19〕2号)
时间: 2019- 04- 24 10: 5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民办小学

 

同步招生工作的通知

 

杭教基〔2019〕2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改进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新时代“美好教育”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同步招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全市公办、民办小学(均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招生工作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具体步骤

(一)统一信息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以下简称儿童),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规定时间登录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入学管理系统,网址:https://xxbm.hzedu.gov.cn),登记入学信息。

(二)同步网上报名

统一公办和民办小学招生报名时间。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父母登录入学管理系统登记入学信息后,继续完成报名程序。每名儿童在公办小学或民办小学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择民办小学者限填报一所学校。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登记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民办小学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三)同步公办小学现场信息核验和民办小学招生面谈

各区、县(市)应安排区域内的公办小学报名现场信息核验和民办小学报名招生面谈在同一时间同步进行。

(四)同步招生录取

各区、县(市)应统一区域内的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录取程序和时间。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录取

(1)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小学应根据报名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类排序。

(2)公办小学在招生计划内,根据排序录取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学校学区内的儿童,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学生父母。

(3)民办小学在该阶段规定时间内,根据面谈情况自主录取报名该校的儿童。招生学校应将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学生父母,并将录取名单和剩余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区域民办小学招生录取结果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名单及剩余招生计划。

(5)报名民办小学未录取的儿童,其父母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入学管理系统,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中补报一所学校,继续参加该民办小学的招生。

2.第二阶段录取

(1)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儿童,自动进入公办小学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小学根据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第一阶段未录取的儿童进行分类排序,其中报名民办小学的儿童,按照“同类情况排序靠后”原则,排在同类别报名公办小学的儿童之后。

(3)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小学根据排序结果统筹就近(相对就近)安排入学。录取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学生父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全面负责对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资源保障。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的动态变化,提前研判入学需求,不断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三)加强信息公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事先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报名方式、录取办法等招生入学信息,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四)加强招生规范。坚持公办学校“零择校”政策,公办小学严格按学区就近入学。民办小学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并严格按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民办小学不得组织考试招生,不得在招生过程中组织面向家长的调查和测试。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信息对接到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监督管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专线电话,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

已有招生办法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9年5月4日起施行。

 

杭州市教育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