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85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19〕119号 成文日期: 2019-04-24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10
《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04-24 14:3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规范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通知》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以来,我市及时宣贯,要求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抓好落实,确保文件执行到位,严格贯彻执行。目前萧山、余杭、拱墅、淳安等地陆续出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的管理办法,但其中部分区、县(市)制定了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承包商名录,将承包人限定在本区域范围内,限制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指导,按照“全市一盘棋”原则,我们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关于《通知》的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国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关于《通知》的制定过程

2019年 1月15日,我处就限额以下工程发包进行专题研讨,陈茜副巡视员听取汇报作出明确指示,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3月20日在杭州建设网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19年3月25日,在全市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工作部署会上,我委再次就《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区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截至当前,均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关于《通知》的总体框架及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

(二)明确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概念。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规定,明确了“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是指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明确的必须招标标准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具体包括: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强调发包人负责制。明确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工程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发包人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限额以下工程发包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四)明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主要规定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在依法依规依纪前提下,精简交易环节、简化交易流程,采取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措施,自行发包,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发包,但发包人主动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应当按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做好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服务工作。既充分保证了招标人的发包自主权,又维护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严肃性。

(五)禁止设置投标单位名录。本条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国发(2014)20号相关精神,要求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各地相关管理部门不得通过设置投标单位名录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排斥、影响公平竞争。

(六)不得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招标。构成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解读机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吴多根

政策咨询电话:87021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