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9-2618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19〕36号 成文日期: 2019-08-02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侨务工作,港澳台工作,卫生、体育、医保/卫生,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19-0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时间:2019-04-24 17:0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18年11月14日至11月26日,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具体地址:http://wsjkw.hangzhou.gov.cn/art/2018/11/14/art_1229319289_1433414.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向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级医疗机构及社会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采纳3条。具体如下:

 


                         意见来源

原文

反馈意见

是否采用

杭州市财政局


无修改意见


杭州市人社局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的第(一)款“救助对象”中“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修改为“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城区范围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同意采纳

第五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的第(一)款“救助申报”中“按属地管理原则,城区省、市属医疗机构向市级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修改为“按属地管理原则,城区范围内省、市医疗机构向市级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城区范围外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同意采纳。

杭州市民政局

第六条“明确工作职责”的第(一)款“相关部门职责”中“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修改为“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理由: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医疗救助工作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杭劳社医〔2008〕150号),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资格认定、困难证的发放工作”

同意采纳

杭州市公安局


无修改意见


杭州市红十字会


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