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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19-04-12 09:41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2014年5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征收条例》)颁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征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据此,需由市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我市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予以明确。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上述签约比例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具体比例。 四、相关解释 本通知中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是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的情形。 本通知中的“签约比例”是指在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占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比例。其中,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五、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适用本通知。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临安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尹小清;姜赛春 联系电话:88162710;88161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