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 2019- 04- 01 17: 1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

 

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在加大对老年人的保障力度方面有哪些体现?

答:为加大对老年人的保障力度,《实施意见》提出了8个方面的举措,主要涉及由政府层面提供的各项保障,包括落实对特困老年人的供养,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保障,完善高龄津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制度,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给予老年人住房优先保障,引导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商业险等。通过出台对老年人倾斜政策,让老年群体特别是特困、贫困、高龄、失能老年人都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居。 

二、《实施意见》在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实施意见》提出,要扶持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加大社会医疗和养老结合力度,鼓励到养老服务领域创业和就业等。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专业机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等领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以满足老年群体特别是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需求。 

三、《实施意见》如何支持家庭养老,鼓励子女履行照顾老年人的责任?

:《实施意见》在支持家庭养老、鼓励子女履行照顾老年人责任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举措:包括落实老年人投靠落户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或就近居住,给予家庭照护者政策倾斜,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服务能力,实施医保异地结算政策等。通过政策引导支持,为家庭层面更好地履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提供支撑。 

四、《实施意见》对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把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为做好老年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出了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包括全面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优化老年人出行环境,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涉老文体设施和场地建设等。主要涉及硬件设施的改善,通过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居家、出行设施适老化改造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营造老年宜居颐养环境。 

五、《实施意见》在营造社会良好氛围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为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实施意见》提出了8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包括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提升公共机构和服务行业为老服务质量,城市公共交通提供优惠服务,文化体育场所提供优惠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保障,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各行各业特别是与老年人参与度比较高的公共交通、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司法维权等领域的优先优惠优待服务,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六、高龄老人有津补贴吗,是怎么规定的?

答:杭州市从2011年4月1日起,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对本地户籍80至8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高龄老年人的津贴补贴制度,要求在既有的高龄津贴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再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高龄补贴。 

七、低收入家庭中有需要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有相应的帮扶政策吗?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建立老年人照护服务评估体系,确定“凡补必评”的原则,科学评估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护服务需求。经评估,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或居家照护服务。此外,因家庭中有失能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要照护,导致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1名家庭成员实际未就业的,在认定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时,不再计算其工资性收入。 

八、在养老服务领域创业或就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鼓励到养老服务领域创业和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初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在市属高校、职业院校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支持设置“养老人才培养助学基金”,在养老机构设立实践基地,培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进一步完善高校、高职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培训、技能竞赛奖励政策,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素质和待遇。 

九、居家养老作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实施意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哪些配建要求?

:《实施意见》提升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标准,新增集中配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要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配置。城市新建住宅项目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每处不小于300平方米集中配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00米;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配建,且每处不小于200平方米集中配置;农村地区结合实际需求情况配置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集中设置1处,单处建筑规模一般为300平方米。除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外,每个街道(乡镇)还应另外集中配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6000—8000户配建1处,单处建筑规模一般在2000—3000平方米,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置1处,规模较大的街道(乡镇)增设分中心,每增加6000户增配1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