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宣发〔2019〕15号)
时间: 2019- 04- 01 16: 5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宣发〔2019〕15号

 

各区(管委会)、县(市)住建局,委直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着力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我委对2012年印发的《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工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规范办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等中央五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2〕200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工作的意见》(浙建建〔2013〕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工学校是指设立在建设工地,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作业人员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公共服务的平台和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  民工学校办学,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项目党建”为引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平安工地”创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办学模式,塑造“杭州工匠”精神,培育新时期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第五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管理工作,并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工作原则。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做好全市民工学校的统一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通过检查、考核、调研等形式,了解各区(管委会)、县(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办学情况,完善制度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服务民工学校建设管理工作;

(三)督促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民工学校总校(以下简称企业总校);

(四)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性民工学校活动;定期组织编印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刊物,做好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

(五)组织十佳民工学校、优秀民工学校及各类先进的评选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管委会)、县(市)住建局(以下简称各住建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督促辖区企业和建设工地建立民工学校。督促辖区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民工学校总校,全面规划、部署和指导本企业所属工程项目民工学校建设工作;检查辖区内建设工地是否按要求成立项目民工学校,并明确校长、教务负责人、师资配备及教学计划。

(二)做好辖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教育培训、工程技术和质量安全部门以及党团组织、工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送技能、送知识、送服务进工地活动,为民工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初审民工学校、示范民工学校的创建。对准备创建示范民工学校的民工学校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发放“参选示范民工学校”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荐十佳民工学校和优秀民工学校候选名单。在参选示范民工学校中,通过层层评选、公示后,推荐出参评十佳民工学校和优秀民工学校候选名单,上报到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评选。 

第二章  标准化建校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民工学校办学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办好所承建工程的民工学校。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办企业办学。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各种方式联建民工学校。

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积极组织所属民工参加民工学校的学习,配合做好办学及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企业应保障民工学校的办学经费,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一部分及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民工的教学培训费用。

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校。

企业总校实行企业管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以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领导的民工学校总校教学组织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动态检查监督教学活动,全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以“项目党建”为引领,建立工地党组织,通过工地项目网格党建和党建联建,推进民工学校的建设,通过建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发挥项目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完成廉政文化进工地的教育宣传工作;

(三)建立企业总校及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落实巡查、督查工作;制定年度教学计划和劳动竞赛计划,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协助制定企业职业技术岗位工人的培训教育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建立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外聘教师、社会各界志愿者相结合,组成10人以上相对稳定的总校教学师资队伍,为民工学校提供师资保障;

(五)根据企业实际,编制或统一采购各承建工程民工学校的培训教材,定期对本企业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教学师资队伍进行培训。

第九条  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由校长领导,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教学管理机构,配备教务负责人,定期召开教务工作例会;

(二)建立包括民工学校章程、党建指导员、教学管理办法、学员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内容的教学管理制度,形成长效办学机制;

(三)围绕工程建设任务和民工学校教学要求,根据施工组织、分项节点、作业进度、技术规范和民工生产生活应知应会的要求,制定年度、月度和专项教学计划,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分期分批地组织教育培训;

(四)组建由企业总校师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聘教师和社会各界志愿者组成的5人以上,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力量,保障教学活动;

(五)设立党建指导员,由工地党组织负责人履职,纳入民工学校教学管理机构,并公示上墙;负责落实项目党建推进民工学校的建设,协调工地项目网格党建和党建联建活动,落实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建设,参与民工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监督民工学校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依托民工学校平台,加强项目党建和企业文化建设,完善工程项目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组织开展工地项目网格党建和党建联建,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落实社会各界进工地“送政策、送文化、送健康、送安全、送温暖”等关爱民工活动,加强与民工的沟通交流,解决民工实际问题,发挥民工学校的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第十条  民工学校办学应结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运用“工地融媒体”等互联网平台,推进网络化教学与管理,落实常态化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确保民工参学率和岗前培训率达标;坚持“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就学什么”的原则,把办学贯穿于民工生产生活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始终;坚持“产学结合,绩效考核”的原则,把办学绩效作为企业考核项目管理建设的重要条件之一;积极开展评优活动,提升办学氛围,促进工程建设。 

第三章  规范化办学

第十一条  杭州市范围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总数超过50人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等建设工地,工程建设期间应建立民工学校。

符合上述条件,但建设工地内确无场地搭建民工学校设施的,可采用租赁场地等其他形式创建民工学校。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搭设建设工地临时设施时,根据工程建设作业人员规模,同步规划建设民工学校设施,配建能够满足基本教学要求的,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采用活动房配建教室的,应选择底层为宜。教室门口应悬挂(规格不小于60cm×45cm)统一标识“××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的标牌。

民工学校应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民工学校办学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民工学校应配置黑板、视频设备、网络设施等必需的教学设施和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教室内统一悬挂民工学校章程、办学机构网络、教学管理制度、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学员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告示牌;建立反映教学动态和学员情况的“学习园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  民工学校教学内容分必修课和自选课。必修课以提升民工技术技能、做人做事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教学为主,具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文明施工、文明礼仪、道德法制、权益保障、健康卫生、普法教育等课程。自选课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技术规范、工程进度和民工素质的实际情况,结合形势发展、项目管理的新要求,因地、因时、因人设置课程内容。

第十五条  民工学校应广泛借助各种社会资源,积极为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满足民工多样化的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学员开展知识竞赛、劳动竞赛、技术观摩、操作比武等学以致用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主题活动,丰富民工业余生活。

第十六条  民工学校应有较全面的教学活动计划,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一般不少于4次,教学活动总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民工实名参学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七条  民工学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文本(可从“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下载)的要求,配备专人,及时收集和整理反映办学过程的台账,包括学校概况、教学活动、办学成效及学员事例等原始资料和高清图片,并将民工学校办学及活动开展情况,按要求及时上传“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作为考核验收依据之一。

民工学校教学台账不得弄虚作假,照片不得重复使用,民工签到要真实,不得代签。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所承建工程在开工后10天内,由企业总校发文成立项目民工学校,明确校长、教务负责人、师资配备及承担的教学任务;30天内将《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登记表》上传至“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各住建局应根据职责,加强对所管辖民工学校的指导服务,解决企业办学中的实际问题。市、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民工学校作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服务平台之一,并在日常现场检查时同步对民工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对产学结合办学予以指导和服务。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走访区、县(市)建设工地,调研和掌握民工学校办学新情况。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顶,道路、河道、轨道交通等市政项目完成总工程量70%后的1个月内,民工学校主办单位持《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申报表》《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和总结材料,通过网上“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向民工学校所属住建局申请考评验收。各住建局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合民工学校日常运行情况,对民工学校进行实地考评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考评验收合格的民工学校,应在工程完工前继续保持正常办学,不得在工程完工前拆除教学场所。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坚持示范民工学校创建制。民工学校主办单位创建示范校的,在民工学校建立时提出申请,报经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悬挂“参选示范民工学校”匾牌,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考评得分90分(含)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示范民工学校”称号:

(一)教室单独设立,面积50平方米以上,配置有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教学设施齐全;

(二)办学时间超过半年;

(三)结对共建主题实践活动有特色且成效明显,民工参与率高;

(四)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齐全、工作台账规范,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五)建设工地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无有责投诉、未发生民工劳资纠纷行为;

(六)办学活动被行业部门通报表扬或《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专刊》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在“参选示范民工学校”中,以复核及公开演示的形式,评选十佳民工学校和优秀民工学校;同时评选办学工作和结对共建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民工学校优秀学员等,树立典型,调动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三条  民工学校考评验收合格作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民工学校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评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

民工学校办学实行现场与市场联动机制, 民工学校办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民工学校建设管理中受到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的相关企业,在年度评优、推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应建未建或办校考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其所在企业参与各类评选时视情予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以“杭州市建设行业网上民工学校”专栏、《民工学校专刊》为载体,建立全市民工学校信息员队伍,落实企业总校及“参选示范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民工学校主办单位应及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加强办学典型宣传,引导企业办学创先争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修订《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制定《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文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宣发〔201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