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与否 | 理 由 |
市城管委 | (1) “适用范围和对象”中的“杭州市市域范围”的表述修改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 已采纳,并修改进《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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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意见》标题中增加“试行”,便于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已采纳,并修改进《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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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在“工作要求”中,添加“失信联合惩戒”的内容。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关于违建“失信联合惩戒”问题,尚不属于本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内容,如有需要,可另行研究制定政策予以规范。 |
市住保局 | 建议将第二条第一款“暂停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对违反规划许可规定擅自违法建设,或依附已通过规划验收或已登记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并拒不拆除整改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产权交易部门、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楼盘表确认及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对依附已登记房屋进行违法建设,并拒不拆除整改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的,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由不动产产权交易部门在网签系统中设置房屋存在违法建筑及相关交易风险提示;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产权交易部门、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暂停办理交易确认及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 | 已采纳,并修改进《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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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1)将“国土部门”从违建执法部门中删除。 | 已采纳,并修改进《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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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 “《实施意见》应该通过法制办法律审查后再予以执行”。 | 已采纳,并修改进《实施意见》 | 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作程序,文件的生效施行需要经过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 |
(3)建议将第四点工作程序的第二款中的《要求落实相关促拆机制的函》中注明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已采纳,并修改进《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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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对相关促拆措施的采取时限予以明确。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采取促拆措施原来就是一个促进拆除的临时措施,而非最终的处置手段,待违建处置完毕,促拆措施自动解除,所以不宜再就采取促拆措施时限再作规定,否则此项措施的执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收不到本政策的预期效果。 |
(5)建议增加‘因配合落实促拆机制引起的信访行政复议’等情况,由‘无违建创建领导小组’牵头处置。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意见提及的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处置 |
市市场监管局 | (1)建议将“相关部门的违法建筑信息准确及时传送给市场监管局”。 | 已采纳 | 在工作程序中已经明确了执法部门需要第一时间将相关违建信息传递给拟采取促拆措施的部门和单位。 |
(2)建议将第三点工作措施(三)修改为“对单位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新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证照或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第三点工作措施(三)的表述基本是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上位法的表述,建议不作改动。 |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 (1)建议将“二、工作措施(二)”修改为“建筑的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金融机构应依照相关程序,不得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 | 已采纳,修改进《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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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将“五、工作要求(一)”中的“金融机构”改为“金融管理部门”。 | 已采纳,修改进《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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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删除“三、职责分工(三)”和“四、工作程序(四)”中的“金融机构”。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金融机构”作为促拆措施执行部门,在三、职责分工(三)”和“四、工作程序(四)”中删去不符合文本的逻辑结构。 |
江干区 | (1)将“国土部门”从违建执法部门中删除。 | 已采纳,并修改进《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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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对已进入调查环节的涉违房屋、土地等,房管、国土部门等可对涉违房屋、土地进行交易风险提示”。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因为尚处在调查环节的涉违房屋、土地等,还没有最终的法律定性,过早采取相关措施不够妥当。 |
滨江区 | (1)建议将工业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纳入管控范围。 | 已采纳,并修改进《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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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对于已经采取相关促拆措施的违法建筑,纳入已处置到位违建项目”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促拆措施仅仅是促进违建拆除的措施,不是违建处置的法定最终方式,工作要求里已经明确规定了“属地政府和执法部门要正确处理违建终极处置和采取防控促拆措施的关系,主动研究并利用以促拆机制推进难点处置和区域防控,不应以采取促拆措施代替违建的终极处置。” |
(3)建议明确“二、工作措施第四条‘供电部门具体凭何部门函告’” |
| 未采纳理由:这条已经在文件的工作程序中予以明确。 |
(4)施行日期应明确具体日期,不应表述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 | 未采纳 | 将在市政府确定下发该文时确定施行日期。 |
余杭区 | (1)建议将第三点工作措施(三)中增加“已经受理或办理的,予以退件或中止办理”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原条文已经包含了上述意见的情况。 |
(2)建议将第三点工作措施(三)中增加“公安、税务、环保”等的相关证照办理。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本文件的定位是“上级政策法规已规定的重点促拆措施的实施细则”,故没有采取面面俱到的方式。同时,“公安、税务、环保”等的相关证照办理,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适用的空间并不大,如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可以依照执行。 |
(3)建议将第三点工作措施(四)中,增加“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 | 未采纳 | 未采纳理由:如上。 |
其他 | 其他区(县、市)政府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涉及的其他单位如电力部门,通过前期上门对接已明确了意见,书面征求意见阶段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